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执法行为,提高道路运输执法水平,树立运输管理执法队伍新形象,为运输市场广大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厅的要求,特制订《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印发 道路 运输 执法 规范 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 150份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人员,应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
1、职业道德
(1)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
(2)热爱交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
(3)忠于职守:严肃执法、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
(4)依法行政: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5)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协作、顾全大局、联系群众;
(6)风纪严整: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
(7)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纠;
(8)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
2、执法人员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保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执法的禁止行为
(1)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7)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9)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10)不准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新鲜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滞留和处罚。
(二)仪容仪表和着装要求
1、仪容仪表要求
(1)常修整头发,保持良好的发型。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长胡须,女同志不准染彩发。
(2)穿着整洁得体。不准穿拖鞋、无后帮鞋、超短裙等。
(3)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指,不得佩戴与执法环境不相称的饰品,如耳环、手饰、项链等。
2、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按统一规定着装。
(1)服装制式
执法人员着装分春秋装、夏装、冬装三款,具体样式见《陕交运发[2006]63号文件》:
①冬装为橄榄色毛涤马裤呢面料,着装时应佩戴领章、肩章、肩徽,左臂上方距肩缝8cm处订“运政”臂章,短大衣为橄榄色防雨面料,后背印有“YUN ZHENG JI CHA”,左臂上方距肩缝8cm处订“运政”臂章。
②春秋装为橄榄色毛涤凡立丁面料,豆绿色涤棉衬衣,标志同上。
③夏装为豆绿色涤棉面料上衣(长袖、短袖),着装时应佩戴领章、肩章、肩徽,左臂上方距肩缝8cm处订“运政”臂章。裤子为橄榄色毛涤凡立丁面料,用料同夏裤;反光背心前后印有“稽查”。
④领带统一为深兰色;帽子为橄榄色大沿帽和白色头盔(左、右两侧印深蓝色初号黑体“运政稽查”字样);腰带为白色斜跨式腰带、黑色腰带;手套为白色手套;黑色皮鞋(女式为中跟)。
⑤标志有红领章、帽徽、肩章、臂章。
⑥服装的换发年限参照执行陕交运机务发〔1997〕015号文件的规定。
(2)着装规定
①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
②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
③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④佩戴统一规定的执法证、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在上衣口袋正中间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颗纽扣之间,肩背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⑤穿着春秋装、夏装制服时,应将肩徽上有花样一面朝上佩带,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⑥不得穿黑色以外的皮鞋和黑色、棕色以外的凉鞋以及草绿色以外的胶鞋;
⑦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执法动作
1、敬礼动作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长(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2、指挥车辆动作
(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三十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伸直与地面垂直,手掌下向前。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三十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四)执法语言
1、基本要求
(1)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3)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准出口不逊、讽刺挖苦、冷淡刁难;
(4)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回答当事人的各种咨询,完整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2、常用执法用语
(1)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你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调查(检查),请你配合。”
(2)当事人对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
“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义务。”
(3)检查证照时,应当说:
“你好!请出示××证。”
(4)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
“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5)开始调查时,应当说:
“请你陈述一下关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6)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根据我们询问和你陈述的内容,我们正在制作一份询问笔录,请你稍等一下。”
(7)确认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这份笔录是根据你刚才的陈述和我们询问的内容制作的,请你仔细阅读笔录内容并确认。”
(8)请被调查人签名时,应当说:
“核对无误的话,请你在笔录的结束部分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上你的姓名和时间。”
(9)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说: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法对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10)送达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罚款,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11)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有权利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12)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应当说:
“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有效并视为送达。请你在工作时间到××单位领取有关文书并接受处理,具体地址是××。”
(13)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你要求组织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地址是××。”
(14)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宣告决定书:
“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元的罚款,请你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具体地址是××。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或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说:
“请注意遵守道路运输法规。谢谢合作。”
(16)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应当说:
“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17)当事人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说: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或者“感谢你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3、常用接待用语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时,应当使用以下用语:
(1)你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2)请你稍候再挂电话。
(3)请进。
(4)你好,请问找谁/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你有什么事?
(5)请你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6)你还有不明白的事吗?请讲。
(7)这件事情你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8)请稍等。
(9)对不起/很抱歉,让你久等了。
(10)请你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11)这是法律规定的,请你配合。、
(12)多谢你的合作!
(13)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14)请你多提宝贵意见。
(15)谢谢你的提醒。
(16)再见。
4、接待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时,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1)找谁!
(2)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3)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4)正忙着呢,顾不上。
(5)真麻烦,出去。
(6)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7)你找我,我找谁呢?
(8)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9)我不管,问领导去。
(10)开会呢,外边等去。
二、执法程序规范
(一)基本要求
1、将调查取证工作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分离,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2、统一执法制服、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模式。
3、统一执法尺度
(1)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统一的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度,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适用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就不要适用多个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一般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行政处罚的,在不存在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应按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的,应在适用处罚条款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但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4、规范行政强制措施
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二)执法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按如下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可适用的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于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于新的规定。
7、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省及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视情况报相应的法制机构,由其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裁决。
8、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以法律、法规、规章与WTO协定或我国入世承诺不一致或不符为由,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规范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执法工作方案,填写执法工作日志,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
3、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
4、检测执法车辆,装有示警灯的执法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
5、备齐、坚持政府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通讯器材等设备。
6、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
7、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1、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2、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防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3、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4、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5、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讯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6、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7、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8、遇有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迎车拦截或强行扒蹬车辆。当事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驾驶执法车辆追缉,可记录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9、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
(三)经营场所监督检查
1、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进行流动监督检查。
2、流动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3、在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
(四)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情况报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每季度15日前将上一季度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情况报省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情况,并定期在运政网上发布市场监管信息。
四、执法文书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1、内部文书是指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2、外部文书是指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规范制作;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
(四)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六)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七)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八)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九)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4、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十)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一)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十二)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一)监督的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2、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7、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8、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执法监督的实施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1、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2、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4、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5、实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6、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7、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8、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三)问题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2、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
3、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且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4、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职责或者限期改正。
5、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处理。
6、行政执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