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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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12-16 00:00:00
点击量:2702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陕西省道路运输稽查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稽查 规范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陕西省道路运输稽查工作规范
为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稽查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新形象,特制定陕西省道路运输稽查工作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稽查人员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品质,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选派,逐级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
(二)稽查人员执法资格的确认,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交通部统一制作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取得此证的人员方可上岗。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稽查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成绩单、稽查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开展稽查工作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稽查工作,并认真填写稽查日志。
(五)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使用文明用语,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稽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公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标准,公开稽查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和编号;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的核查和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对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及执行处罚有徇私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做好稽查资料和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上报本年度稽查工作情况。
(八)全省稽查工作实行联动机制。稽查工作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同时,实行上下协同、全省一盘棋的联动机制。在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整治、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稽查人员应自觉服从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调派;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调派本辖区的稽查人员,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调派全省范围内的稽查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二、工作程序
(一)路检路查
1、稽查人员在进行必要规定的路检时,要选择视线良好的路段;应面向来车,站在道路中线的左侧,在来车相距150米处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注:一次拦截被检车辆不得超过3辆),要确保道路畅通。
2、被检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在驾驶员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检查工作。
3、经检查,对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应做好有关登记工作,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
4、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提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②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章,可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违章当事人,并将认定的违法违章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③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下同)办理。
④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采取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并签发《道路运输暂扣凭证》。
5、对营运与非营运界定不清的车辆,应予放行。
6、要逐步运用先进手段进行现场稽查取证工作,保证稽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
(二)户检户查
为了加强源头管理,减少路检路查的频率,稽查人员对本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运、货运、汽车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业户,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上门稽查的方式,依法监督其经营行为。
1、在稽查前,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稽查项目,做到文明稽查。
2、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尽快离开。
3、对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三、执法文书填写要求
(一)各类执法文书统一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制。
(二)各类执法文书要求用碳素笔填写,有条件的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
(三)填写执法文书时,要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时间、地点应准确无误,需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签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违法违章事实必须填写清楚。
(四)各类执法文书需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印章必须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使用其他部门或检查站、稽查队(科)、乡镇交管站等印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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