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舆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20-09-03 10:20:29
点击量:24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舆情管理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维护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良好形象,根据中、省、厅舆情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舆情管理工作应遵循把握导向、及时准确、合力联动、妥善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省道路运输工作相关舆情的监测、报送、研判、处置、回应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网站)等媒体对全省道路运输工作进行的负面报道;省委、省政府和省厅交办的舆情办件;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社情民意等。

第五条根据舆情内容的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舆情分为一般舆情、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

(一)一般舆情

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发表的对陕西道路运输工作的意见建议、问题反映、咨询质询、个人利益诉求等舆情信息。

(二)重大舆情

具有一定公众关注度,或一定数量的跟帖评论记录,或被社会媒体报道、转发、公众关心的舆情事件。媒体记者要求采访核实的负面情况,即将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的情况,也作为重大舆情处理。

(三)特别重大舆情

出现在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电视台、报纸或国内门户网站,被大量转发,或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的负面舆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舆情信息。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中心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中心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领导中心舆情工作,组织重大舆情、特别重大舆情的分析、研判、处置、回应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涉及省道路运输工作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研判、处置、回应、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中心的舆情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心各部门是舆情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回应等工作。中心主要领导是舆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和宣传部门负责舆情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舆情监测和报送

第九条舆情监测的对象包括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新闻报道、论坛、贴吧、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形式的自媒体等。

第十条舆情信息主要通过人工检索、舆情监测信息系统、上级部门交办及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等渠道获取。

第十一条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舆情监测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关注实时舆情,获得最新舆情信息。

第十二条中心各部门负责配合收集、监测舆情,对涉及道路运输工作的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发现并告知办公室。

第十三条中心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舆情等级,提出相关决策建议,提交中心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舆情处置与回应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处置与回应

(一)由中心办公室通过政务协同平台将舆情监测情况呈报相关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并及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转交、督促有关部门核查处置。

(二)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处理、5-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办理结果按程序上报批示领导,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一般舆情原则上不公开回应,如确需通过媒体回应的,由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媒体及时回应。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处置与回应

(一)中心办公室通过政务协同平台,在1个工作日内将舆情监测情况呈报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副组长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转交、督促相关部门核查处置。

(二)承办部门要在接办后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办理结果按程序上报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回应,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动态进展或办理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承办部门形成回应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联系协调相关媒体或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回应。重大舆情应在舆情收集后48小时以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舆情处置与回应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提出初步处置和回应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以组建工作专班、设立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处置和回应。

(二)相关业务部门要每日将动态进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状况随时报送,办结后及时报送。

(三)由工作专班或联席会议拟定回应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统一对外回应。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动态进展或办理结果。

(四)要在舆情发生后5小时内在中心网站、微信或其他公共媒体首次回应,并在24小时以内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再次回应,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引导舆论。根据核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动态情况。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舆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持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舆情处置、回应工作。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对舆情监控不到位,舆情处置工作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道路运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8号邮编:710003电话:029-87325981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