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办法
来源:养护处
发表日期:2018-04-11 18: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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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美丽干线公路创建和验收工作顺利实施,提升公路养护管理、公路路况及路网服务水平,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G108G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及《G108G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现场检查评分细则》,根据《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路段、养护大中修工程路段及路网改建工程路段美丽干线公路创建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美丽干线公路验收工作由省公路局统一组织。验收内容包括路况检测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一)路况检测采用当年省公路局年度路况检测结果,对申请验收路段PQI进行评价;

(二)现场检查依据《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标准》(附件1、2),主要对创建组织、公路设施、路域环境、养护管理、出行服务、行风人物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第四条美丽干线公路验收工作原则上应以市为单位,按线路将日常养护路段、养护大中修工程路段、路网改建工程路段一并申请验收。路网改建工程路段应在交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会同公路管理局按照《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初验,验收合格后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美丽干线公路验收依据:

(一)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实施方案》;

(二)《陕西省普通干线公路沿线设施养护标准》;

(三)申请验收路段路面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四)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方案设计(如有)及变更设计文件;

(五)美丽干线公路相关计划、通知等工作文件;

(六)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指南。

第六条美丽干线公路验收通过后,申请验收单位应建立美丽干线公路长效常态养管机制,保持创建路段实施效果、巩固创建成果。

第二章申请验收

第七条申请验收主体

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路段、养护大中修工程路段、路网改建工程路段由各公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营性收费公路由各经营性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美丽干线公路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验收路段按照美丽干线公路创建方案及标准要求,各项创建任务已全部完成,申请验收单位已完成美丽干线公路创建报告等创建资料收集及整理归档;

(二)设计单位依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规范标准,对申请验收路段进行全面安全评估;申请验收路段经当地安监、交警部门通行安全验收合格;

(三)申请验收路段无四、五类病危桥隧;

(四)申请验收路段当年实施的路网改建及大中修路段路面技术状况PQI达到95及以上,养护运营路段路面技术状况PQI达到90及以上,且无次差路和连续5公里PQI80路段;

(五)申请验收单位按照《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标准》要求,对创建路段进行自检验收,形成自检初验报告,且得分在800分(含)以上;

(六)路网改建工程路段交工验收,美丽干线公路自检初验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九条申请验收材料:

(一)汇报材料。验收路段基本情况、创建主要工程数量、实施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自检初验材料。按照美丽干线公路评分标准进行自检初验,提供自检打分表及自检初验报告;

(三)创建路段设计方案及安全评估报告;

(四)申请验收路段的路况检测资料;

(五)对照《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标准》中“※”标记内容,逐项整理的佐证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申请资料。

第十条省公路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组成:

(一)普通干线公路由省公路局、各市交通运输局及特邀专家组成;

(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申请验收路段所在公路管理局及特邀专家组成;

申请验收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验收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在验收前,成立验收技术工作小组,对申请验收单位提交的内业资料进行审查,对相关项目进行初步评分,研究提出现场重点抽查、核实的主要内容;

(二)成立验收委员会及内外业检查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委员会建议名单,并在验收会议上通过,确定验收内、外业行程;

(三)听取申请验收单位美丽干线公路创建工作报告及通行安全验收意见;

(四)听取设计单位创建路段设计工作报告;

(五)验收委员会根据《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标准》分别进行内、外业检查;

(六)召开反馈会,内外业检查组分别形成检查意见,反馈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三条主要检查内容:

(一)内业组

检查申请验收路段所属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美丽干线公路创建组织,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监督考评体系及以合同管理、量化考核、计量支付为核心的养护运行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安全通行、应急服务、宣传信息等规范化管理基础内业资料进行检查。

(二)外业组

检查申请验收路段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及路域环境整治,安全通行、公路保畅、服务信息及路与文化建设等主要内容,徒步检查覆盖申请验收路段县段、道班、养护应急中心、超限检测站及服务区等管理设施及沿线设施。

第十四条参加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验收委员会负责对美丽干线公路创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分,逐项收集必要的评定依据资料,评分结果在验收委员会内部公开讨论,形成验收报告;

(二)申请验收单位提交美丽干线公路创建汇报材料及验收工作所需材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设计单位负责提交美丽干线公路设计核查报告、设计工作报告及安全评估报告,配合验收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验收评分方法采用千分制,美丽干线公路申请验收路段满分为1000分。验收委员会验收时依据本验收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现场查看及查阅资料,依据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逐项进行打分汇总,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800分(含)至900分的为合格,8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每个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省公路局将下发《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鉴定书》(附件3)。根据年度验收情况总结各单位在美丽干线公路创建设计、施工、管理、路地共建等方面经验,下发验收通报。

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美丽干线公路,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整改情况上报省公路局。

第四章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对验收结果为优良的美丽干线公路创建工程实施挂牌公示制度,在省公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创建路段起终点设立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优良路段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可在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向验收主持单位申请复验,如验收结果为优良时,可对创建路段进行优良路段挂牌公示。

第二十条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后可申请复验;对于未按期完成创建计划的单位,省局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省公路局将结合日常检查及年度“好路杯”考核评比工作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美丽干线公路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照《陕西省美丽干线公路验收标准》要求,创建成果下滑严重路段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取消“美丽干线公路”称号,同时对公示的优良路段进行摘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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