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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蕾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内容摘要

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落实法制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十二五”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切实加强法制监督力度,我厅近日出台了《陕西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全面系统的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的流程。本期访谈,我们特邀厅政策法规处丁蕾副处长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您的参与。

访谈时间

2013年04月25日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丁蕾同志,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情况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丁处长,您好!

各位网友大家好,主持人好!

请您首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叫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单独或与有关厅局,以及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厅航运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直单位,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文件的总称。

那么请谈谈为什么要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呢?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或执法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都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单位没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向上级部门备案,使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处于缺乏监督的空白状态,使省政府有件必备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认真、周密的调查研究,没有广泛听取意见,便草率发文或公布,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个别规范性文件甚至引发纠纷。三是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个别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强化管理,弱化服务,有的超越法定权限随意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剥夺他们的权利;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有的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审批条件,延长审批期限。四是清理不及时,一些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新的政策或要求不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文件相抵触的,该修改的、该废止的、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进行清理,造成个别行政管理或执法活动的混乱。这些问题既破坏了法制统一、阻碍政令畅通又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为解决上述问题,省厅专门印发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规范以及审查备案等手段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哪些?

通常有“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 等。

请问交通领域有哪些涉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

大家所关注的超限运输、交通安全,道路运输,交通管制,车辆免费通行等众多涉及老百姓和企业权利义务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例如《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试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

请问规范性文件有期限吗?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外。如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我厅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编制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定期对照审查,对审查出的问题文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及时修订。

请您介绍一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二是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四是不得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五是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作为政策法规处的领导,您认为主要从哪些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把关?

我们重点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必要,是否有悖法律、法规,是否设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对于没有必要制定的,通常直接退回;对于有悖上位法的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处向起草单位提出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正;对实质内容和程序方面各处室意见不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处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建议;经过职能处室起草、法规处审核环节,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并经厅务会审议的文件,才能以厅的名义进行发布,从而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必要性。

请问您认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需要哪些保障?

我个人认为全员参与才能充分集中群众智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只有全员参与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才能确保规范性文件落实不折不扣。一是坚持定期举办依法行政知识和规性文件制定、审查培训班,着力提高全局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全局依法行政意识。二是坚持在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广泛发动群众,要求制定单位组织人员充分讨论,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吸收借鉴。三是对于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增强和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备。

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机关是谁?需提供哪些材料?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备,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厅航运局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报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请问交通运输厅作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示范单位,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厅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非常重视,厅党组多次要求和强调在交通大发展过程中,制定各项政策措施都应当合法有据,合法行政,切合实际和民意,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都有严格的程序。具体地说,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我厅出台了《陕西省交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过程必须民主公开,并应当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否则不得颁布。二是加强事前监督,赋予厅法规处规范性文件草案初审权,切实发挥法规处在法制工作方面的智囊和参谋助手作用。多年来,法规处通过前置审查纠正了多起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收费管理等文件草案。我们感到,前置审查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一道有效“防火墙”。三是文件公布公开,全力打造“阳光交通”。目前,我厅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均可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的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里查询,同时也在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了公开,以供社会公众查询。对于规费征收、交通管制、免费通行等一些时效性强的通告类规范性文件,我们还及时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公开,让群众及时知晓。

公民能否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

可以的,作为普通公民,如果认为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按程序提出审查建议。并且据我所知,省政府法制部门就收到过公民提请审查的建议。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如何处理?

我们对发现的问题,不论涉及哪个单位、哪个领导,都坚持做到了严格纠错,不留情面。对于报备材料不全的,我们不予备案审查;对于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我们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责令其改正;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几种方式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预防了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您认为下一步将从哪些方面入手,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我个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之所以产生违规设定的主要原因是起草者对规范性文件的功能、作用、地位认识不到位,对法律法规的精神不掌握,不完全是利益驱动。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意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防止单纯追求规范性文件数量忽视规范性文件质量,成熟一件制定一件。三是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规定上不越“雷池”半步,不随意增加管理相对人法外义务,对上位法没有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能授权。四是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精神,将过错责任贯彻到各个单位和各个部门,避免出现不经法制机构审核,直接由主管领导签发的情况。五是强化管理,健全公开制度,结合厅里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谢谢您为我们介绍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让我们对这项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陕西省的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天访谈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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