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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单位自用工具车被罚款
内容:
管理员您好:我是陕西省延安市电信公司的员工,近几年,我单位自用工具车,经常受到延安市各县运政部门的扣押和罚款,理由是没有办理营运证,我们认为既然车辆行驶证办理的自用,运政部门应该是无权利扣押及罚款,请管理员给予解释。
时间:
2012-03-19 12:33:57
回复单位:
厅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12-03-21 02:11:52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单位自用工具车被罚款一事,现答复如下:根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如运政部门执法人员有充足证据证明你单位自用工具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否则即构成错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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