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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对“大吨小标”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6875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收费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对“大吨小标”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9-30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建集团,西安绕城管理局、厅征稽局、厅收费中心,陕西交通投资公司、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公路收费秩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06〕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大吨小标” 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认真计量,准确判别,严格标准,按章收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㈠对按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已更正的“大吨小标”车辆及与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符的车辆,依据机动车辆行驶证的额定载质量(即与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一致)和我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㈡对在用“大吨小标” 车辆未按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更正的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车辆,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按照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和我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㈢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车辆及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行驶证额定载质量与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不符者,可依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即三轮货车2吨、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的低速货车4.5吨、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扣除车辆自重后计量收费或按车辆轴载重量认定标准之和(即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扣除车辆自重后计量收费。当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与车辆轴载重量认定标准之和不一致时,以较小值计量收费。

为简易计量,便于操作,可按照车辆总轴数(含悬空轴)与轴均载重量(即8.5吨/轴)乘积的二分之一进行计量收费。

 二、收费单位及其收费人员对持假行驶证、假牌照、假植物检验检疫证等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收费后,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变更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大吨小标” 车辆,除按规定收费外,应督促其尽快到车籍所在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更正车辆参数,恢复车辆吨位,换发新的行驶证。

三、收费单位及其收费人员在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工作中,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要进一步规范收费服务行为,提高车型计量准确率和工作效率;三要密切关注收费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组织和疏导,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出现车道严重堵塞情况,要优先放行救灾、电煤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确保道路畅通和重要物资的正常运输;四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收费人员准确判别车型水平。

四、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告(联系电话:029-86531102)。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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