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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687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政府网站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9-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护路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陕西的重要内容。我省从20038月开始,率先开展了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20046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总体情况看,行驶于省内主要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检、聚集闯关事件频频发生,超限超载现象时有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综合措施,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针对当前交通事故主要由车辆“三超”(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汽车超速)引发的特点,公安和交通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

地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执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坚持联合执法,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八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证足够的路面治超力量,坚持和加大卸载力度,依法严加管理。对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以外,可根据超限超载的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故意阻塞交通、强行闯站或拒不接受管理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对于拒绝、阻碍、殴打、冲撞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

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列入绿色通道网络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减半收取公路补偿费。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装运点的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三)增加科技手段,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

对全省现有投入使用的固定检测站,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检查,设置不合理的要予以撤并;在新建公路上增设必要的检测站。在支线和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口和超限运输严重、分合载集中的路段,要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利用超限运输流动检测车,加强巡查和检测,配合和加大主要干道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增加检测的科技手段,配置必要的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影响。同时,省交通部门要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加快重点路段的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到市、省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测,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对超限车辆可能绕行的农村公路入口处,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设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检测站交通标志标线,并设置必要的强制减速装置和安全设施,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规程,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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