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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 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37107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8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 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0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打造绿色、低碳、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切实解决出行" 最后一公里" 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7〕10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中共陕西省委网信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月17日
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打造绿色、低碳、便捷的交通出行方式,切实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

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出行方式,发展低碳交通,方便公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出发点,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完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自行车出行环境.


二是坚持规范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要与城市公众出行需求、市政设施承载力相匹配.加强投放指导,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加强承租人押金风险管控.

三是坚持创新发展.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要不断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上的应用,努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各方权利和义务,实现政府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服务、承租人文明骑行的目标,依法保护各方权益.

二、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三)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由市级政府出台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做到布局合理、宽度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没有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路的路段,划设自行车专用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便利的绿色出行环境.

(四)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

(五)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应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投放前,应向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方案和规模.由市级政府负责,研究建立与城市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并指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理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职责划分.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加强车辆投放的指导和动态监测.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六)维护经营企业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营企业行为

(七)明确运营企业的经营条件.在本省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区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配备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一是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二是加强车辆日常维护.经营者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维管人员,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保持运营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三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经营者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四是由行业协会牵头,积极培育和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五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九)注重信用管理约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者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逐步将承租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十)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要求,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十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级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省级交通、宣传、网信、发改委、工信、公安、住建、金融、质监、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 提出的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管与指导.

(十三)引导承租人文明用车.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文明出行,使用后应将其放到已规划好的停放点;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无骑行能力的人使用;不得随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改装;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等平台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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