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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642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23:34:22 点击量: 5065

张小兵委员:

您提出的《尽快建立高速公路汽车救援系统》(第6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里程已经突破5000公里,目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沿线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供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救援队伍多为社会第三方救援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无专职救援队伍。

(二)车辆救援服务行为

当发生交通事故或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情况下的事故及故障车辆,均由高速交警部门负责协调社会清障单位实施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路政部门则会配合高速交警及施救单位做好现场救援及道路清障保畅工作。路政人员在开展道路巡查过程中,如遇需要救援的车辆,及时帮助司乘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更换轮胎、帮助加油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队伍作为事故现场清理备用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求助信息后,与交警共同参与应急救援及现场清理。

(三)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及监管。

2012年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陕价服发[2012]25号)。《通知》明确了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要求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严格实行资格准入。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准入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对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二、下一步打算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省公安厅的沟通协调,充分调研,通力合作,力争共同出台制度性文件,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责任,逐步建立专职救援队伍体系,快速科学实施救援,努力为广大司乘提供安全畅通的行车环境。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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