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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28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23:42:28 点击量: 1526

刘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共享单车良好发展的建议》(第5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随着资本的疯狂涌入迎来了井喷式发展,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不仅考验了城市的综合治理能力,也对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公民素质提出了挑战。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情况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是企业与政府合作,在公共服务区、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商业区、居民区、校园等提供的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市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企业主体责任和运营服务规范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支持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二是加强企业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出了企业线下服务团队配备,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用户骑行停放,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保险机制和加强信息报送及共享等方面的要求;三是督促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从加强用户违规行为监管、强化监督执法等方面,明确加强自行车停放管理的具体措施;四是从规范用户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五是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信用记录建设,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陕西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2018年1月17日我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十部门率先印发了《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明确了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出发点,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自行车出行环境;二是坚持规范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要与城市公众出行需求、市政设施承载力相匹配,加强投放指导,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加强承租人押金风险管控;三是坚持创新发展。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要不断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上的应用,努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各方权利和义务,实现政府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服务、承租人文明骑行的目标,依法保护各方权益。

(二)《意见》提出要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一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由市级政府出台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做到布局合理、宽度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没有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路的路段,划设自行车专用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便利的绿色出行环境;二是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应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投放前,应向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方案和规模,由市级政府负责研究建立与城市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并指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理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职责划分。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加强车辆投放的指导和动态监测;四是维护经营企业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意见》对营运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运营企业的经营条件。在本省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区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配备投诉处理、营运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二是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经营者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由行业协会牵头,积极培育和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三是注重信用管理约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者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逐步将承租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四是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意见》提出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要求,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各市级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省级交通、宣传、网信发改委、工信、公安、住建、金融、质监、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管与指导;三是引导承租人文明用车。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文明出行,使用后应将其放到已规划好的停放点,使用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承租人文明用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等平台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西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情况

(一)基本发展情况。

西安市目前共有4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主要以摩拜、OFO为主,总投放量为73.9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极大地便捷了市民的生活,为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接驳换乘提供了解决方案。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

按照国家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试行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企业的运营规范及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西安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撑;指导意见印发后,又通过媒体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对一些热点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2.约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

多次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对西安市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约谈,分别从企业职责、停放管理、信息共享、资金监管等方面对各运营企业提出要求。在去年9月15日的约谈会上,各部门对运营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从9月15日起,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暂停在西安市投放车辆;二是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对已投放的车辆、投放区域、车辆状态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三是加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四是各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标准及措施的通知》要求,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五是各运营企业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管理,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三)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三个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建立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三个制度”。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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