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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756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23:50:03 点击量: 1796

张勤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农村小学校车安全的建议》(第75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根据国务院校车管理规定要求,陕西省2012年12月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应当选择利于校车通行安全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综上所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校车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没有权限,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对校车的许可审批、使用和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未明确交通运输部门打击“黑校车”工作职责。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做好校车监管工作:一是按照陕西省校车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参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打击“黑校车”的联合执法行动,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加强校车运营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三是在审核确定校车行驶线路时,选择好利于校车通行安全的道路,尽量避开危险路段,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降低校车通行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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