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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 建议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23 00:59:45 点击量: 2317

别:C

签发人:杨育生

陕交建议复函〔2020〕10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函

黄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第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随着资本的疯狂涌入迎来了井喷式发展,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不仅考验城市的综合治理能力,也对企业的社会主体责任、公民素质提出了挑战。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联合10部委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2018年1月,我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10部门也出台了《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同时西安市政府也出台了《西安市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用户的职责分工,企业的运营规范及使用者的责任与义务,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省健康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一、陕西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2018年1月17日我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十部门率先印发了《陕西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出发点,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自行车出行环境;二是坚持规范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要与城市公众出行需求、市政设施承载力相匹配,加强投放指导,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加强承租人押金风险管控;三是坚持创新发展。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要不断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上的应用,努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各方权利和义务,实现政府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服务、承租人文明骑行的目标,依法保护各方权益。

《意见》提出要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一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由市级政府出台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做到布局合理、宽度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没有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路的路段,划设自行车专用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便利的绿色出行环境;二是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应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投放前,应向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方案和规模,由市级政府负责研究建立与城市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并指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理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职责划分。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加强车辆投放的指导和动态监测;四是维护经营企业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意见》对营运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运营企业的经营条件。在本省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区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配备投诉处理、营运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二是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经营者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由行业协会牵头,积极培育和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三是注重信用管理约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加强经营者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逐步将承租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四是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意见》提出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属地管理、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要求,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各市级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省级交通、宣传、网信发改委、工信、公安、住建、金融、质监、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管与指导;三是引导承租人文明用车。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文明出行,使用后应将其放到已规划好的停放点,使用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承租人文明用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等平台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西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情况

(一)在建立健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方面

一是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多次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对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约谈,分别从企业职责、停放管理、信息共享、资金监管等方面对各运营企业提出要求。

二是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三个制度”。建立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三个制度”,一是协商会议制度,由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召集各区、开发区,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等召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相关工作;二是信息共享制度,由各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形成抽查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开展不定期联合抽查;三是企业报表制度。要求企业每月上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情况和运维情况,及时、准确掌握西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经营服务、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是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我们已要求西安市抓紧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规范,提升各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停放秩序,使各企业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出行服务。

(二)在提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管理效率方面

西安市通过约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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