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4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别:C
签发人:杨育生
陕交建议复函〔2020〕4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4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公路水毁修复资金纳入省市两级财政预算的建议》(第62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现状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近些年又建设了大量的连接乡与村和村与村的道路。目前我省的公路管理体制是:国道、省道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其经费来源为中省财政补助、市县政府配套;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其养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筹集。在近些年的实际工作中,中央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给予一定补助,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这种体制既体现了主体责任,又可集中财力完成各个时期的重点任务。例如,在“十一五”至“十三五”期间(我省开始得更早一些),我国利用这种体制,突击补齐在农村公路建设上的历史欠账。但是,这种体制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职责不清、财权和事权不协调、不匹配,甚至严重错位。当前,我省正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紧研究制定我省省以下(包括省、市、县)交通运输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明晰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新体系。通俗来说,将来就是谁的事谁负责。
二、对您所提建议的几点意见
1.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属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范畴,水毁修复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范围,统筹考虑。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我省公路养护资资金从2009年以后,即已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及改革的方向,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的责任主体,所以农村公路的水毁修复资金只能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2.当前,我省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政府财力不足,导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量不够,而不是预算管理制度上的缺失。下一步,就您关心的问题,我们将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重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县级财政重点保障范围,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公路水毁及时修复。
二是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近年来,省级政府每年按照县道15000元/公里、乡道60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的标准,切块下达到市、县(区)政府,由其统筹用于包括水毁修复在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的基础上,我厅将积极向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汇报、协调,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
三是创新、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好的做法,加强和改进公路养护、管理,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农村公路交通。例如,针对农村公路灾毁修复资金筹措难的问题,我省也积极学习、推广福建等兄弟省市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经验,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修复资金筹措新机制。目前全省已在19个县(区)试点推行,并在2017至2019年汛期得到赔付,有效缓解了农村公路灾毁资金压力。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