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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28 18:45:05 点击量: 1775


别:B

签发人:杨育生

陕交建议复函〔2020〕97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杨铜川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重建轻养”,列支农村建成道路专项维护费的建议》(第39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的是“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模式。村道是指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而村组道路、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不属于交通部门养管范围。

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特别是通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护和巩固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助力脱贫攻坚,2018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由原来的“7351”(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提高到“1062”(即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要求足额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由于我省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地方财政普遍困难,个别县区尚未完全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行业督导检查力度,对日常养护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足额落实农村公路特别是通村公路养管经费,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为加强包括村组道路在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省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措施。我们将积极与省级发改、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将农村公路特别是通村公路、村组道路及村内巷道统一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明确乡镇及村委会的管护责任,明晰村道产权归属,整合各方养管人员和养管经费,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我们相信在你们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我省公路交通规划将更加全面科学合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也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同时,欢迎你们继续为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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