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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64758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2〕100号
发布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 工程质量监督(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0-16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路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重要规定,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体系,省厅结合全省执法工作实 际,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程序要求,制定《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已经2022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

二、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2﹞176号)要求:“各设区市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本系统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请相关单位认真梳理涉及交通运输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区域内交通运输执法事项,做好新增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制定工作。

三、各单位可根据区域内执法实际,对省厅《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新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要及时向省厅进行报备,以便及时固化到综合执法信息系统。

四、《基准》中设置备注一栏,根据处罚法律条款的规定分别列明违法行为主体的整改义务、涉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刑事司法责任衔接等内容,各单位应结合具体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选择适用。

五、《基准》于2022年12月 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级有取消或调整的罚款事项,按照国家、省级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予以取消、调整。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联系人:程开宇(道路运政),张藜(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吴萌(工程质量监督)。

电 话:029-88869027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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