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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170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2〕8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2-17

厅各处室,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航运局: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省厅应当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监督的内部协调和制约机制。

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厅监察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制定和执行决策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上报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工作报告;

(三)制定代省政府起草或者由省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运输政策措施;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资金安排;

(七)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前条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需要省厅决定的,由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按照工作权限作出决定。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提出方案;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厅务会议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对厅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九条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事先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按同意对待。

第十条经协商相关处室(单位)对决策备选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报请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提交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信函、电话、网络以及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征求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包括征地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等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经济、社会稳定、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影响的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厅政策法规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务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厅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厅务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提请厅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征求有关处室(单位)、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八条 厅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厅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厅党组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厅党组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厅网站或者其他适当途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处室(单位)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厅分管领导应当及时了解决策执行处室(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厅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厅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发现省厅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或省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处室(单位)要了解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报告省厅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厅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由省厅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记录并回复;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信访部门等多种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决策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研究制定化解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处室)违反本规定,导致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厅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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