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办法(试行)》和《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171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2〕9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办法(试行)》和《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2-16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科学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的指示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制度化建设,依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十二五“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省厅起草制订了《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办法(试行)》和《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以上两项制度由2012年2月24日厅文明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厅领导审定同意,现予以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交通运输系统窗口单位文明创建,规范文明示范窗口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明示范窗口的示范作用,根据《交通运输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选范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服务区、收费站、汽车站、渡口码头、政务大厅和行政机关等交通运输行业窗口单位。
文明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推荐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齐备、优中选优原则。
第四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的审查、命名和监督工作。厅文明办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单位)内或所属单位交通文明示范窗口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设施齐备。保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各种与本窗口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必要设施齐全,保养良好,运行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注重形象标识建设,促进服务设施人性化、有效化、便捷化、现代化,如设立阅报栏、电子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服务环境优美。环境清洁卫生,布置规整美观,文明提示标识用字规范,张挂位置符合规定,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三)服务行为规范。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强;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行文明规范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职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仪表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四)服务秩序优良。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各项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得力,无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注重对服务对象的文明提示,倡导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五)管理方法科学。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根据窗口特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措施有力。班子成员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窗口开展创建活动;有健全的员工守则、岗位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手段和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逐步实现行业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服务措施有力。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行适合窗口特点的便民措施。结合实际,推行承诺制、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监督机制等工作制度,做到岗位职责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规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设有服务热线或投诉电话,群众投诉方便,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七)服务信誉良好。各项服务措施落实,无失信行为,服务质量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率,达到 80%以上。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及时做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
(八)风气良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建立健全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抵制、纠正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未发现冷、硬、顶和吃、拿、卡、要现象和不守信用行为,窗口整体形象良好,投诉机制健全,社会信誉度高,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能以高尚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优良的服务影响、教育群众。
(九)业绩突出。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业务工作连续三年在所在单位名列前茅,服务质量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申报、推荐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二)开展文明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总结报告;
(三)文明示范窗口创建工作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等;
(四)文明示范窗口创建成果等。
如曾获得全国、省、市等有关荣誉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见附件)、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有关电子资料一份。
第七条申报、推荐、审核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厅文明委负责交通文明示范窗口建设评选工作,由厅文明办负责做好创建活动的指导和评选工作具体事项。
(二)拟申请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的,可按照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的办法向厅文明委申报;
(三)厅文明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拟定候选名单;
(四)厅文明办将候选名单提交厅文明委会议审议,经党组会审定,向示范单位颁发标牌、证书。
第八条被命名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的,应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为全系统其他单位学习、交流交通窗口单位建设经验提供便利。
第九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交通文明示范窗口的指导。
厅文明委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的经验。
第十条厅文明委采用书面复核和实地复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示范窗口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创建文明示范窗口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命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评选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加强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业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选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交通运输执法窗口、执法单位及基层交通执法组织,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路政、运政、治超、海事(航运)等执法机构。
申报、推荐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材料齐备、优中选优原则。
第四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审查、命名和监督工作。厅文明办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单位)内或所属单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准则,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前提,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指导思想,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公路水路安全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实现队伍正规化、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执法文明化、行动军事化、设施现代化,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文明执法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贯彻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开展有序,做到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等各项监督制度。
(三)重视依法行政,严格队伍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做到勤政廉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无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经济和责任事件,无公路“三乱”行为,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全员通晓交通执法各项规范和标准,所有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严格遵守“五不准”的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服务热情。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职责,全年无重大执法差错和失误,无有责投诉。
(七)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八)案件的查处符合法定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九)依法实施路政、运政、海事许可,许可程序、内容和时限合法、规范,无越权审批。对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到位。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路政、运政、海事、治超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查处侵害公路路产路权、航运产权行为,所辖公路、水域及码头无明显违章建筑和其它侵害公路路产路权、航运产权的现象。
(十一)执法实现执法文书使用率100%;法规适用准确率100%;执法程序正确率100%;路政、运政、海事案件查处率100%。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为零。
(十二)执法文书、罚没及赔(补)偿票据有专人保管,申领、核销手续完备,收缴票款规范、及时,路政、运政、海事赔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行政执法中坚持廉洁执法,全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未发生因执法错误、不当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国家赔偿与补偿、集体信访事件。
(十四)本单位及单位执法人员在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可获得优先评选资格。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评定。
(1)有公路(或水上)“三乱”、“超限超载”行为;
(2)查处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一起以上;
(3)严重违规违纪,被省、市或有关部门通报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六条申报、推荐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申报表;
(二)组织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建设总结报告;
(三)组织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建设实施纲要、工作方案等;
(四)组织文明示范建设成果等。
如曾获得全国、省、市等有关荣誉的,可提交有关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见附件)、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有关电子资料一份。
第七条申报、推荐、审核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厅文明委负责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单位建设评选工作,由厅文明办和法规处联合进行,厅文明办和法规处等处室验收,厅文明委审检,厅党组审定,以省厅名义命名,每两年评比一次。
(二)拟申请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可按照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的办法向厅文明委申报;
(三)厅文明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拟定候选名单;
第八条被命名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应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为全系统其他单位学习、交流交通窗口单位建设经验提供便利。
第九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指导。
厅文明委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的经验。
第十条厅文明委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同时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明执法标兵单位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命名。
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文明执法标兵单位进行复核,采取书面复核和实地复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