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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千阳至千河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183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2〕12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千阳至千河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2-18

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陇县至宝鸡高速公路千阳至千河口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0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除省际接线方案未定暂未实施外,其余路段已开通。全线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费率标准如下:

车 型

分 类

规 格

费 率

客车

第1类

≤7座

0.60元/车·公里

第2类

8座~19座

1.06元/车·公里

第3类

20座~39座

1.36元/车·公里

第4类

≥40座

1.63元/车·公里

货车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0.12元/吨·公里

二、按照国、省有关规定,陇县(火烧寨)至宝鸡高速公路应同步开通国家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完善绿色通道相关标志标牌。

三、严格执行《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联网收费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指路标志,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确保高速公路畅通。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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