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576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27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4-2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厅运管局:
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各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吸取他省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监发〔2011〕10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部署,加大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链。各市交通运输局和安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的管理职能,坚持深入企业和现场,严格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各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全面建立和完善管理单位和企业从上至下的安全工作网络化管理格局。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严格规范和执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重点把关道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等企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体系、站场安全管理体系、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教育保障体系、营运驾驶员经营行为监管体系,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业人员、运输工具和设备,一律不得进入交通运输市场。同时,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要充分运用GPS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全过程动态监管。
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加大突出问题治理力度
要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不强的现状,集中力量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并督促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治理要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按照“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加强“打非”力度,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黑车”等未取得客运许可资质的经营行为。对于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车辆超载、高速公路上下旅客、不按核定营运线路行驶、乱班乱线的,要坚决予以整治和查处。要把安全意识淡薄、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质。
五、加强“双基”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法规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鼓励和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完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认真把好车辆技术关、从业人员资格关,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强化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应根据营运车辆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安全员,负责车辆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六、严肃事故查处,加强责任追究力度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考核目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真正贯彻“四不放过”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