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608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63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8-15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厅航运局,陕西宝汉公司,厅质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工作,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和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组织全省交通运输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交通运输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执行评议考核的标准,有错必纠、奖罚分明。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六)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七)评议考核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完备、规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规范;
(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规范。
第八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办法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和总结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任组长,厅相关处室以及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厅航运局等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并将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计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
第十五条 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包括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结果、重大违法案件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和管理、法制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等,成绩由评议考核机关结合各类明察暗访及稽查情况综合评出。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结合,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八条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八)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具体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见《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对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确定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如果上级或者本级开展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综合性的执法检查工作,为避免重复检查评估,可不再单独开展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其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用综合性执法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严重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查实的;
(五)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六)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七)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八)未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部门、机构及其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8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与落实(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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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标准及分值 |
记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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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5分) |
1.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及时组织贯彻实施;(1分) 2.定期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将执法依据分类排列、排列目录、汇编成册;(1分) 3.执法评议考核开展有序,做到内部考评和外部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2 分) 4.建立法制机构或者有法制工作职能的部门;(0.5分) 5.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0.5 分) |
1.无实施方案的扣0.5分,无贯彻实施资料的扣0.5分; 2.未汇编成册的扣1分,汇编成册但无目录的扣0.5分; 3.无座谈会记录、法律水平测试试卷、调查问卷及民意测验等原始资料的扣1分;未建立日常执法考评档案的扣1分; 4.无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职能部门的扣0.5分; 5.无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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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6分) |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1.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1分) 2.执法人员应当符合持证条件;(1分) 3.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1分) 4.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办;(1分) 5.管理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条件进行初审把关;(0.5分) 6.执法人员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应当逐级上报,并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执法资格及证件;(1分) 7.执法证件应当按时年审。(0.5分) |
1.不能提供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资料和考试成绩的,各扣0.5分;考试通过率低于60%的扣1分; 2.执法人员学历未达到大专的每例扣0.5,非正式编制的每例扣0.5分;已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未达上述条件的,不扣分; 3.执法人员证件损毁的,每例扣0.5分,涂改、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而管理单位未收缴其证件的,每例扣1分; 4.遗失执法证件未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的每例扣0.5分,不报告的扣1分; 5.因初审不严将不符合持证条件、已调离岗位或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报至发证机关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6.执法人员离岗未收回证件的每例扣1分;收回证件未上报的,每例扣0.5分; 7.执法证件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年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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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分) |
1.建立执法公示制度;(1分) 2.向社会公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种类、依据、职权、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1分)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1分) |
1.未建立公示制度的扣1分; 2.行政执法向社会公示内容中,未公示监督电话、具体办事机构、程序和期限的每个扣0.25分;未公示执法主体、种类、依据、职权和标准的每个扣0.1分。。 3.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每少一个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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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分) |
1.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1分) 2.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1分) |
1.不能提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扣1分。 2.不能提供案卷评查资料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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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法监督制度(4分) |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等各项监督制度。 |
不能提供制度文件的,每项制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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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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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标准 |
计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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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法主体 (5分) |
1.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2.5分)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2.5分) |
1.执法主体不合法的,5分全扣;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扣2.5分;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无相应许可权的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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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法内容 (10分 ) |
1.执法行为应当公正、文明、规范,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执法风纪、执法用语和执法检查行为规范;(3分) 2.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1分)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分) 4.案件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2分) 5.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1分) 6.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2分) |
1.每发现一例违反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执法风纪、执法用语和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行为,扣1分; 2.越权执法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3.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扣0.5分,证据不充分的扣0.5分; 4.案件定性不准确的扣1分,适用法规不准确的每例扣0.5分,处理不当的扣1分; 5.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未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扣1分; 6.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吞暂扣、罚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财务的,每发现一例扣2分。 |
|
3 |
执法程序 (20分) |
1.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1分) 2.依法履行告知义务;(1分)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5分) 4.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回避义务;(1分) 5.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1分) 6.依法执行执法案件;(2分) 7.作出较重处罚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分) 8.调查取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5分) 9.遵守法定时限;(2分) 10.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20分) |
1.不出示证件或不带证件的,每例扣1分;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每例扣1分; 3.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每例扣1分,符合条件申请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每例扣2分; 4.应当回避而不履行回避义务的每例扣1分; 5.未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每例扣1分; 6.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收缴的,每例扣1分;当场收缴罚款未在2日内交管理部门的,扣每例扣1分,管理部门2日内未缴付指定银行的每例扣2分; 7.较重处罚未集体决定的扣2分 8.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每例扣2分, 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的扣5分; 9.无原因,不按时办理结案的每例扣2分。 10.每违反一项扣5分。 |
|
4 |
法律文书 (15分) |
1.按使用程序要求填制相应的文书;(2分) 2.文书栏目逐项填写;(1分) 3.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1分) 4.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文字规范,书面清洁(2分) 5.文书应当按规定编注案号;(1分) 6.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签的,应做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人签名;(2分) 7.询问笔录一般不得更改,确须更改时,应有当事人的手印或者签章;(2分) 8.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2分) 9.执法文书按规定定期归档。(2分) |
1.串用、混用文书的,每例扣1分;擅自增减文书的每例扣2分, 2.文书栏目遗漏和随意修改的,每例扣0.5分; 3.文书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纯蓝墨水填写的每例扣1分; 4.文书字迹潦草每例扣1分,文面脏乱的,每例扣2分; 5.未按规定编注案号的,每例扣0.5分; 6.询问、现场、勘验(检查)和听证笔录当事 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每例扣1分,拒签未做说明的每例扣2分; 7.询问笔录更改无当事人手印或签章的每例扣2分; 8.处罚依据不全的每例扣2分; 9.文书不定期归档的每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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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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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评标准 |
计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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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5分) |
1.依法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案件;(1分) 2.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1分) 3.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1分) 4.无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情形;(1分) 5.有专门复议机构、人员。(1分) |
1.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的扣 1分; 2.未按时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例扣0.5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例扣1分; 3.未及时执行复议决定的扣1分; 4.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扣1分;变更的扣0.5分。 5.无专门复议机构的扣0.5分,无人员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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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5分) |
1.按时出庭;(1分) 2.按时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状;(1分) 3.终审胜诉。(2分) 4.及时执行判决变更的内容。(1分) |
1.不按时出庭的扣1分; 2.未按时提出诉讼证据的扣0.5分,未按时提出答辩状的扣0.5分; 3.终审败诉,判决撤销的扣2分,判决变更的扣1分; 4.未及时执行判决变更的内容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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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赔偿办理情况(4分) |
1.对违法行为及时确认;(1分) 2.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1分) 3.按时送达法律文书;(1分) 4.依法理赔。(1分) |
1.对违法行为拖延、不予确认的扣1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扣1分; 3.未在作出决定10日内送达赔偿决定书或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并说明理由的扣1分。 4.未依法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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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控告申诉(1分) |
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1分) |
推诿、拖延、敷衍处理控告申诉的,每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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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监督与执法责任追究(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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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考核标准及分值 |
计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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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法监督 (10分) |
1.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3分) 2.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3分) 3. 严格遵守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规定;(2分) 4.及时受理和审查案件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2分) |
1.对上级监督决定和命令拖延执行的扣3分,拒不执行,该项10分全扣; 2.对发现的错案故意隐瞒的扣3分,拒不纠正的该项10分全扣; 3.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每例扣2分; 4.不及时受理举报、投诉的每例扣1分,查实不处理的,每例扣2分。 |
|
2 |
责任追究 (5分) |
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
对有关责任人降格追究责任的每例扣2分,不追究责任的每例扣5分; 开展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每例少扣1分。 |
备注:
1、在对应项目内扣分,以该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加分项目。
(1)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例加0.5分,被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例加1分,最多不超过2分;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市级主管部门推广的加0.5分,被省级主管部门推
广的加1分,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
(3)行政执法工作连续3年考评优秀的加2分;
(4)建立奖励经费并落实的,加1分;
(5)建立重大案件法制部门审核制度并落实的加1分;
(6)外部测评时,民意测验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加1分;
(7)内部测评时,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测试合格率90%以上的,加0.5分,达到100%的加1分。
加分项目中同一荣誉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3、扣分项目。
(1)外部测评时,民意测验满意率低于60%的扣5分;
(2)内部测评时,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测试合格率低于60%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