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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613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1〕67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8-18

各设(区)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并经厅务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黄陵至延安、渭南至玉山、延安至延川、吴起至定边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外业验收,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设计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地质勘察工作量和质量监管工作。
宝鸡至汉中、旬邑至凤翔、蒲城至白水、白水至黄龙、安康至岚皋项目已完成设计招标但初步设计尚未进行外业验收,上述五个项目的设计管理和费用支付按照本意见要求收归省厅管理,请建设管理单位将五个项目的设计招标、评标及已签订的合同等资料于2011年9月底前移交省交通咨询公司,省厅近期将与有关设计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并拟对上述项目的地质勘察费单列并实行计量支付制度。
2、为加强工程投资控制,建设管理单位应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在建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应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要求在11月底前向省厅报审和报批,逾期不报的,省厅将不再受理。
3、省厅《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房建绿化和机电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发〔2007〕335号)和《关于加快公路建设期间提高工程变更设计审查及招投标工作效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8〕1065号)同时废止。今后,高速公路沿线设施房建、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各阶段设计均由省厅审查和审批。此外,省厅其他已发的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意见冲突的规定时,均以本意见为准。
4、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执行。本意见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
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设计各环节的把关作用
㈠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在勘察设计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控制好设计质量管理和造价控制的每一个环节,协调解决设计中的问题。
1、牵头组织初步设计的外业验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2、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关于路线方案的重大意见。
3、组织重大和较大变更设计(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现场论证、审查及批复。
4、指导和监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招标工作,监管勘察设计费、设计审查费、“双院制”咨询费的支付。
5、负责建设中重大技术方案的研究论证,研究出台相关技术政策。
6、现场鉴定建设项目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初步处理措施,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㈡建设管理单位(包括现场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过程管理和设计变更管理等工作。在目前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设计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抓好地质勘察监管、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三阶段”现场核查、设计变更把关、工程造价控制和各项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
1、按照国家规定和项目工可报告,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文物、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占用林地、先期用地、正式用地等有关报告的编制、报审和批复等事宜。
2、提前介入,全面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参与研究、发现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对可能影响路线方案决策或大幅增加造价的社会拆迁物等问题,要及早安排初步评估,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沿线政府的意见及时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议。
3、负责省厅组织的各阶段审查意见与“双院制”咨询意见的落实,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进行“三阶段”现场核查优化。
4、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提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定岗等方案,并结合项目沿线情况,对服务区、停车区以及收费、养护、管理等站点的布设方案提出建议。
5、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论证,并严格按照“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6、在设计审查和建设阶段,按照省厅要求完成对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
㈢省交通咨询公司为代厅审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完成高速公路设计招标及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对设计审查质量负责。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开展审查工作。
2、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负责完成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评标报告起草印刷等工作。
3、负责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双院制”咨询合同管理及费用支付的具体工作。
4、协助省厅完成项目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进行现场调研和文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厅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5、审查《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地质勘察工作大纲》、《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大纲》。
6、落实设计审查责任制,审查人员对所提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建立设计审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7、在设计审查的每一阶段结束后,按照省厅要求完成对勘察设计、地质勘察、“双院制”咨询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
㈣厅定额站为代厅造价审查、监管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负审查控制责任。
1、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厅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监管、投资控制等工作,及时发布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和与造价有关的政策,及时分析、研究造价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为省厅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落实造价审查单位和个人责任制,在造价审查文件和结果上签字确认,建立造价审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4、在设计审查的每一阶段结束后,按照省厅要求完成对设计及“双院制”咨询质量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和咨询工作深度,落实设计和咨询单位质量责任
㈠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厅要求,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结合我省陕南、陕北、关中不同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构成等因素,制订具有项目自身特色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与设计原则;要统筹考虑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公路与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人文景观的协调,以及施工、养护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合理利用路线走廊资源。
2、加强总体设计,充分发挥院级技术整体优势,认真解决当前部分设计单位存在的“设计水平个人化、设计方案部门化”倾向,加强路线、路基路面、桥隧、造价等各专业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校审、院内审查等把关作用,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3、对影响或制约路线方案的技术指标高低掌握、路基高度、路基填料、路基横断面布置方式、高路堤与高架桥、深路堑与隧道、高边坡与半边桥、特殊桥梁、长大隧道、互通式立交、沿线设施布置方案、取(弃)土场等典型工程或路段方案,除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外,还要从道路使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要纠正部分项目存在的深度不足、为比选而比选、比选结果由设计人员事先设定等敷衍了事的做法,不遗漏有价值的比较方案。
4、加强地质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单位是地质勘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地质勘察工作质量和成果应用负全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勘察力量,该投入的必须投入,切实解决地勘工作滞后和成果应用与设计脱节等问题。
设计单位应在进场前编制《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由省交通咨询公司负责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各阶段地质勘察结束后,由省交通咨询公司具体负责,地勘监理(或“双院制”咨询)单位参加对地勘工作、资料、地勘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
5、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加强对道路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影响结构和运营安全的滑坡、泥石流、桥梁岸坡、隧道边仰坡调查,加强对桥涵结构物的水力水文调查与计算,要详细统计调查征地拆迁数量,对路线拆迁厂矿等特殊征迁物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签订有关协议,并及时向省厅和建设管理单位反映,涉及本阶段的工作不得向后一阶段推移。
6、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公路建设科技水平。勘察设计中,要在充分总结已有工程建设经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技术需要,向省厅和建设管理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特别是对特殊不良地质地区、长大纵坡以及长大桥隧等复杂工程,加强科技攻关,及时解决公路设计和建设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提高勘察设计的科技含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7、对处于地形艰巨、地质特别复杂地区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省厅组织的相关审查后,为减少路线方案的反复和控制造价,在经省厅批准后,可先期安排测图开展初步设计,并以初步设计中的主要工程量及立交、立交连接线、服务区、房建规模、概算等有关资料及时修正上报的工可报告及投资估算。
8、下一阶段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上一阶段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地编制概预算文件,控制工程投资。当概算可能超过工可批复估算时,概算要按初步设计工程量对应工可阶段的材料单价计算一次,再用初步设计调查的单价计算一次,从工程规模和材料价格两方面与工可估算进行分析比对;当预算可能超过批复概算时,施工图预算要从工程规模及材料价格等方面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分析比对,这些造价分析比对结果和文件在设计审查时要同步提交。
9、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及审批要求,设计单位应及时向省厅和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项目试验段供报批的初步设计和试验段开工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初步设计应一次性提供土建、机电和房建工程设计及概算等所有文件,并应包括结构计算书、水文调查及计算、边坡验算等基础资料(含电子版)。同步完成初步设计桥梁和隧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省厅将一次安排审查。施工图设计土建与机电、房建等工程分开审查、一次批复。
11、在设计审查前,设计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汇报片,文字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路线比较方案应提供彩图,多媒体汇报片应条理清楚、图文并茂、以图为主,汇报材料必须在审查前预先提供,汇报人应为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在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厅完成会务、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照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确保及早批复。
12、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为施工单位进场后一个月之内,机电和房建工程视施工安排可略微滞后,但不得超过路基施工单位进场后三个月。
㈡ “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按照“双院制”咨询合同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双院制”咨询审查内容和深度规定的通知》(陕交函【2009】319号)要求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及所确认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负责。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与设计单位同步进行路线平纵面横设计,评价设计单位的路线设计及其它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对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且与设计单位的推荐方案具有可比性;
2、对重要结构物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并对验算结果负责;
3、同步进行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对勘察单位的外业工作深度、工作量是否满足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并确认地质勘察工作量,“双院制”咨询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4、落实“双院制”咨询和地勘监理责任制,“双院制”咨询、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咨询、监理意见,并建立“双院制”审查和监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省厅将制定考核办法对“双院制”咨询(含地勘监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三、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㈠设计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是控制项目工程投资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除设计方案、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同时要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发生重大变更的,原则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除征迁标准变化、银行利息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外,项目的工程总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
㈡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提供设计变更文件,按国家规定上报批准;省厅在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将会同建设、设计、审查等有关部门确定变更责任、责任单位和费用处理意见。
㈢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属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无偿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外,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要承担设计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全部工程费用;属于“双院制”咨询原因造成的,“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无偿进行咨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㈣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必须采取预报制。省厅在接到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设计变更要坚持“先设计、后变更、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先实施、后补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省厅将不予受理。
㈤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时效性管理,超过100万元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审批,超过300万元的设计变更在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后,应报请省厅批准。
㈥厅定额站应每半年安排一次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向省厅提交专题报告。
㈦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进入工程决算,省厅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对超概项目,省厅将严格审计。
四、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与费用挂钩机制,对设计费用实行动态管理
㈠省厅将制定《陕西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考核评定管理办法》,建立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与设计费挂钩机制,对勘察设计费用实行计量支付和动态管理。
㈡勘察设计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模式报价,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设计质量经考核评价后结算。
项目中标后,省交通咨询公司与设计单位按工可研估算工作量及各分项单价草签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的支付待各阶段考核评价结束后,由设计单位向省厅报文并抄送省交通咨询公司,经省交通咨询公司详细审核后,报省厅批准后支付;
对特别复杂并先期安排初步设计的项目,因决策原因造成设计返工的可适当考虑设计的成本费。
㈢省厅将先期拨付部分勘察设计费至省交通咨询公司,省交通咨询公司单独建账按专款专用进行管理。项目开工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将项目设计费返还至省交通咨询公司,省交通咨询公司将支付的设计费票据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㈣因征迁、施工或地方政府等因素(即非设计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在现场责任划定后,按照设计单位中标时的勘察设计费单价另行计算费用;
㈤ “双院制”咨询按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支付费用,对未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项目“双院制”咨询审查内容和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未进行路线平纵面详细设计的咨询单位,其咨询审查费用减半。
五、建立勘察设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各方工作责任
为促进设计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审机制,自觉重视设计质量,提升设计水平,省厅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逐步建立设计单位信用考核和设计质量评价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设计招标的重要依据。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引起重大工程变更一次以上的项目,录入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项目,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此外,省厅将加强对每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考核评价工作,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支付设计费用或“双院制”咨询费用:
㈠对具有创新性、符合资源节约、安全环保、经济耐久且考核评价为优秀的设计项目,将给予勘察设计总费用2%-5%的奖励(在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并在后续项目的设计招标中予以适当加分,以充分体现勘察设计优质优价原则。
㈡对设计粗制滥造、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设计,省厅将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单位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在后续项目的设计招标中予以限制。
㈢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厅将责令改正并在最终结算勘察设计费时予以一定的扣减,未能及时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两年内在我省参加设计投标的资格:
1、不按相关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指导书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的,核减初步设计费用的1-3%;
2、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了有价值的路线方案,每遗漏一处,核减初步设计费用的1-3%;
3、设计阶段未能与影响路线方案的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等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导致方案不可行或需进行大范围改线(超过正线长度10%)的,核减设计总费用的3-5%;
4、外业勘察和地质勘察报告中资料造假以及施工现场桥梁桩基、边坡等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中资料严重不符的,每发现一处,核减地质勘察总费用的2%;
5、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未能发现滑坡等重大不良地质的,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未能发现滑坡等大型不良地质体,导致一处不良地质治理费超过1000万元的,设计单位除完善相关勘察设计外,另需承担所增加工程费用总额的8-10%;
6、对长度超过1000米及以上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隧道围岩级别变化超过该座隧道长度的1/10时,在经省厅或省厅委托省交通咨询公司现场认定后,设计单位除完善相关勘察设计外,另需承担所增加工程费用总额的8-10%;
7、由于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除无偿完成设计变更外,要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设计变更赔偿额为变更工程增加费用额的5-10%,较大设计变更赔偿额为变更工程增加费用额的3-5%;
8、在实施过程中,经现场核实征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数量(征地、树木、房屋、电力电讯、天然气及输油管线、厂矿等分项数量)增减值超过设计提供数量的10%以上的,核减施工图设计费用的3-5%;
9、在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预算中刻意压低材料单价、工程量乘系数或其它造假行为的,视情况核减相应设计阶段费用的3-5%;
10、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土建施工单位进场后一个月的,机电和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路基施工单位进场后三个月的,每推迟一个月核减设计总费用的1%;
㈣ “双院制”咨询单位未认真履行咨询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除无偿进行相关设计的“双院制”咨询外,省厅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一定的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1年在我省参加“双院制”咨询的资格。
1、未认真履行“双院制”咨询职责,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了有价值比较方案的,每发现一处,核减“双院制”咨询总费用的3-5%;
2、未认真履行“双院制”咨询职责,导致已完成地勘工作的相关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引起较大设计变更的,每发现一处,核减咨询总费用的3-5%;
3、对重要结构物未进行与设计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每缺少一处,核减“双院制”咨询总费用的3-5%;
4、未发现设计单位在地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串通一气,每发现一处,核减“双院制”咨询总费用的3-5%;
5、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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