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省道208线眭村公路收费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618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68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省道208线眭村公路收费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8-11 |
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省道208线眭村公路收费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照省政府批复精神,撤销省道208线咸阳至三原段二级公路“眭村公路收费站”,终止收费。
二、眭村收费站所属项目的遗留债务,包括撤站后收费人员补偿费、站场设施拆除以及路面恢复费用,经撤站审计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核实债务、统筹解决”的原则,使用撤站还贷平衡资金解决。
三、眭村收费站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咸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确保稳定。凡属咸阳市、县、区交通局、公路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借调人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安置;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及军转人员,由咸阳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分流安置;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后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四、撤销眭村收费站后,所属省道208线收费项目的公路养护,仍由咸阳公路管理局负责。被撤收费站的收费设施及相关标志、标牌,由咸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咸阳公路管理局实施,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五、咸阳市交通运输局应监督做好撤站后资产移交及账务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