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并国道210线榆林至清涧段公路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619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69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并国道210线榆林至清涧段公路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8-23 |
省公路局,榆林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并国道210线榆林至清涧段公路收费站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8月5日零时起撤销国道210线榆林至清涧段二级公路“王沙沟” 和“二十里铺”公路收费站,终止收费;该路段的“鱼河”公路收费站同步启用由单向收费调整为双向收费,收费标准、收费年限仍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执行。
二、王沙沟和二十里铺收费站所属项目的遗留债务并入210国道榆清段项目;撤站后收费人员补偿费、站场设施拆除以及路面恢复费用,经撤站审计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核实债务、统筹解决”的原则,使用撤站还贷平衡资金解决。
三、王沙沟和二十里铺收费站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由榆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榆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商省公路局,优先考虑在鱼河收费站已核定收费人员编制数内予以安排,其余工作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凡属榆林市、县、区交通局、公路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借调人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安置;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及军转人员,由榆林市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分流安置;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后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确保稳定。
四、撤销王沙沟和二十里铺收费站后,所属国道210榆清段收费项目的公路养护,仍由榆林公路管理局负责。被撤收费站的收费设施及相关标志、标牌,由省公路局负责,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五、省公路局应监督做好撤站后资产移交及账务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