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追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637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90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追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12-14 |
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陕西宝汉公司,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
为了加强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漏收通行费行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经省政府批准印发的《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陕交发〔2008〕270号),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追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就《规定》的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在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堵漏增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统一认识,广泛深入地做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贯彻落实《规定》奠定基础。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将漏收通行费追损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安排专人负责漏收通行费追损工作,认真做好《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认定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漏收通行费追损工作顺利开展。
三、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定》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措施。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追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漏收通行费,追查问责漏费行为,维护公平缴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经省政府批准印发的《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漏收通行费行为(以下简称“漏费行为”)是指联网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及其运营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运营单位”,分称管理单位、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或管理失责,造成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流失的行为。
第四条 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追损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授权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履行具体职能。
第五条 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要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联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充分发挥收费稽查、通信监控等作用,整治漏费行为,堵塞收费漏洞。
第六条 联网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督查所辖路段贯彻落实此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运营单位收费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联网高速公路各运营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组织有序、操作规范的征收环境。
第八条 联网高速公路所有收费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收费业务操作规程,杜绝车型不分、归类不明、弄虚作假等漏费行为。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漏费行为包括:
(一)运营单位未严格执行收费业务操作规程,违规操作,收费现场组织不力、应急反应能力不强、信息上报发布不及时、不协同联动交通诱导、未组织车辆强制分流等,造成站区通行秩序混乱,产生严重交通拥堵,被动施行免费放行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的行为。
(二)管理单位违反国、省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扩大减免对象、增加减免路段、延长减免时限等),对偷逃通行费行为整治不力、措施不严、管理失责,客观上滋生、助长通行收费高速公路使用者逃费,造成通行费流失的行为。
(三)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检查、稽查、数据分析或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举报,经查实,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费流失的行为。
第十条 分类认定漏费行为
(一)第九条第一款行为的认定由相关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对照收费业务操作规程每日进行稽查,造成通行费损失的按日据实统计,月末汇总,并编制《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认定表》,上报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处理。
(二)第九条第二款行为的认定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对照减免通行费车辆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其造成的通行费漏收金额进行统计、汇总,编制《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认定表》,上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联席会议处理。
(三)第九条第三款行为的认定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会同相关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由相关运营单位对其造成的通行费漏收金额进行统计、汇总,交其管理单位编制《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认定表》,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处理。
第十一条 漏费行为认定后,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要对联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达实施漏费追损挂钩处理意见。违规审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追究责任;违规减免要按照“谁减免谁负担”追返损失。
第十二条 依据审查批准的《陕西省联网高速公路漏收通行费认定表》,路网费收损失由相关单位在处理意见发出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至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逾期未缴纳,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从其管理经费或通行费收益中扣除。费收损失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等额拨付受损路段所属管理单位,用于补偿该单位费收损失;费收损失属于本管理单位内的,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责成相关管理单位将其中的30%划拨返还该管理单位,70%留作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追损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存在漏费问题的政府还贷性联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与年度考核及平衡资金补助挂钩。
第十四条 联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对发现的漏费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且堵塞收费漏洞的,报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予以确认后,可视情况免予追损。
第十五条 联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漏费情况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报告,由相关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漏费追损认定和报告的联网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可暂停相关单位联网收益的划拨,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办。
第十七条 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收费管理和业务的考核检查,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联网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应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