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2011年撤并西安市黑河大桥等33个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642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93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2011年撤并西安市黑河大桥等33个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12-20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2011年撤并西安市黑河大桥等33个收费站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决定全省2011年撤并非封闭式公路收费站33个,具体为:西安市黑河大桥、将军岭收费站,宝鸡市东河桥、秦家河、太平庄、眉县渭河大桥、凤县、晁峪收费站,咸阳市彬县收费站,铜川市高楼河、焦坪大桥、瑶曲、李家沟收费站,渭南市罗夫、陈庄、华朱收费站,延安市贺家湾、李渠、鲁寺收费站,榆林市大保当、贺圈收费站,汉中市枣木栏、褒河大桥、古城、渔渡收费站,安康市付家河、蜡烛山、陈家坝、蜀河汉江大桥、汉江一桥(包缴办)收费站,商洛市商邑、张村、杨峪河收费站。
二、上述撤并的33个收费站,于2011年12月31日零时停止收费,于2012年1月15日前由原收费管理单位拆除收费设施及相关标志、标牌,并及时恢复路面,保证道路畅通。
三、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立即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撤站方案,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全面细致的应对措施,预防并处置好突发性事件,确保撤并收费站工作平稳推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2011年撤并西安市黑河大桥等33个收费站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工作要求和省政府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意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精神,2011年集中力量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间距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站点设置社会反响强烈的收费站予以撤并,使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基本符合国家现行规定,达到专项清理工作预期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撤并时间
西安市黑河大桥等33个收费站,于2011年12月31日零时停止收费,予以撤销。
(二)撤并站点
1、站间距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站点(23个):
西安市 黑河大桥收费站
将军岭收费站
宝鸡市 东河桥收费站
秦家河收费站
太平庄收费站
咸阳市 彬县收费站
铜川市 高楼河收费站
焦坪大桥收费站
瑶曲收费站
李家沟收费站
渭南市 罗夫收费站
陈庄收费站
延安市 贺家湾收费站
李渠收费站
鲁寺收费站
榆林市 大保当收费站
汉中市 枣木栏收费站
褒河大桥收费站
安康市 付家河收费站
蜡烛山收费站
陈家坝收费站
商洛市 商邑收费站
张村收费站
2、站点设置与周边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出行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的收费站点(4个) :
渭南市 华朱收费站
榆林市 贺圈收费站
汉中市 古城收费站
安康市 汉江一桥(包缴办)收费站
3、交通流量较少的收费站点(6个):
宝鸡市 眉县渭河大桥收费站
凤县收费站
晁峪收费站
汉中市 渔渡收费站
安康市 蜀河汉江大桥收费站
商洛市 杨峪河收费站
(三)合理处置遗留债务
1、债务处置
遗留债务处置坚持“合并债务、先合后审”的原则,此次撤并的33个收费站中,4个站管合一的收费站债务由原管理单位承担,其余29个收费站遗留债务分别合并至同一项目、同一管理单位其他项目,债务由并入项目的管理单位承担。以上债务均待全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全部撤销并争取国家补助后,再统筹解决。遗留债务最终以审计确认为准。
2、利息处置
全面撤销二级收费公路前,4个站管合一单位的债务利息由撤站还贷平衡资金安排解决,其余29个单位的债务利息由通行费安排解决。
(四)妥善分流安置人员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3〕58号)有关规定,撤并收费站点涉及的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在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从收费站终止收费之日算起,区别不同情况,在3个月内妥善完成分流安置,确保撤并收费站点工作顺利和社会稳定。
(五)落实撤站经费
1、合同制解聘人员劳动补偿金
撤站后合同制人员解聘劳动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定员人数,予以补偿,在撤站还贷平衡资金中解决。严格核定合同制人员数量,分流转岗人员不予发放补偿金。
2、撤站工作经费
按照现行预算标准,拨付撤站后3个月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其中,4个站管合一收费站(即眉县渭河桥、秦家河大桥、商邑和张村收费站)经费在撤站还贷平衡资金中解决;其他29个收费站经费在2012年度通行费收支预算中安排。
撤站后站场设施拆除、路面恢复费用,按照现行拨付标准,在撤站还贷平衡资金中解决。
(六)抓好养护衔接
此次撤并站涉及的收费公路,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条规定,由该路段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行政等级(国道、省道、县道)及养护职责,安排落实日常养管资金。
省公路局要理清撤并站涉及的公路里程,安排落实养护工程费,加强养护行业管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撤并站涉及公路的养护管理,落实公路养护责任,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状态。
(七)应对超限超载反弹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并后,失去了计重收费这一有效治超手段,相邻高速公路部分车流量将分流至普通干线公路,势必造成超限超载反弹,对普通干线公路带来的损害问题不容忽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在逐步有序撤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同时,加强治超工作,确保撤并站后超限超载不反弹。
(八)限时拆除收费设施
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撤并收费站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原收费公路管理单位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及相关标志、标牌,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撤并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开展撤并站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和省纠风办6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11〕53号)具体要求,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市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撤(并)站保通、安全稳定、人员分流转岗安置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2011年撤并收费站点涉及收费人员统一造册,核实用工性质,制定人员分流安置具体方案。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公路收费站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维护站区安全畅通、拆除收费设施等工作。要监督做好撤并站后资产移交及帐务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强化监管。此次撤并站工作涉及区域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汇报撤并站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全面掌握撤并站具体情况,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把做好撤并站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处理撤并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撤并站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四)严肃纪律。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各项资产和经费,不得截留、挪用通行费收入,不得隐匿经费及其他资金来源,不得转让、转借、调换及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提前列支费用或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要加强对通行费收支业务资料、账务、各项资产的监管,防止通行费资料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