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681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1〕44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处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5-19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交通运输行业“三个服务”理念,确保公众与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沟通渠道顺畅,树立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交通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是指社会公众通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的留言投诉、意见建议等内容(以下简称公众留言)。
第三条 公众留言处理的原则为“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第四条 厅办公室在收到公众留言后应首先对留言内容进行筛选,对无效留言或要素不全的留言内容进行排除;对有效的留言内容,厅办公室应建立《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登记表》并存档,一般情况下,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厅办公室应对重要内容或较大参考价值的公众留言编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摘编》,以《陕西交通政务信息》的方式呈送厅领导阅处。
第六条 厅办公室对已登记的有效公众留言,根据内容提出拟办意见,转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到《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登记表》批办件后,应抓紧办理,并于5个工作日之内向厅办公室回复答复内容;对于重大问题如需要调查研究方能回复答复内容的,可延时回复,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延时答复的留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向厅办公室申告。需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答复的,应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综合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后,向厅办公室回复。
厅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答复内容后,经主管厅领导同意,方可向公众进行答复。
第八条 厅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对公众提交的留言内容在未公开答复前严格保密,不得随意转给与留言内容无关的人员或单位。留言内容涉及行业敏感信息或涉密,应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各单位或部门向厅办公室回复的答复内容,应经过本单位或部门的相关保密审核。
第九条 对超过回复时限仍未向厅办公室回复答复内容的,厅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办;对督办后仍未回复的,厅办公室可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年终考核中扣减其政府信息公开部分的相关分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众留言登记表
编号: 分送时间:
用户名 联系电话
地 址 留言时间
标 题
留言内容
厅办意见
答复内容
注:联系电话:029-88869125,此表应于分送后5日内回复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