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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5156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6-2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经2012年4月25日省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站场建设和运营管理,进一步加强部、省投资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站场建设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汽车站点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项目。享受部、省投资建设的汽车客运站(包括四级及其以上客运站场)和货运站(三级及其以上,包括物流园区或中心)(以下统称汽车站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村客运五级站、停靠点和招呼站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委托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厅运管局)对全省汽车站场建设和运营实施行业管理;各设区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本辖区的汽车站场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厅委托厅运管局代表省厅,对投资于一、二级汽车站场的部、省投资,按照本办法履行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省厅委托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代表省厅,对投资于三级及其以下汽车站场的部、省投资,按照本办法履行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单位以下统称部省投资代表。
第五条 汽车站场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汽车站场。投资建设和经营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拟建的汽车站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有权申请部、省投资补助。
部、省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厅监管。部、省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投入汽车站场后(具体金额及比例在《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中明确),供经营者无偿使用。
第六条 拟申请部、省投资补助的经营者,必须是或组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及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对符合第九条规定且经营者同意按照本办法管理的汽车站场建设项目,省厅将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投资补助。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应符合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其站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方便客、货集散和车辆出入。其规模和功能应不低于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项目所在地城镇建设规划或当地规划部门对汽车站场建设项目核准意见;
(三)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的预审或正式批复文件;
(四) 项目的筹资方案;
(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于三级及其以上客、货运站场项目)或建设方案(适用于四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项目);
(六) 由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十条 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及其以上工程咨询(建筑类)专业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交规划发[2007]681)进行。
第十一条 凡申请部省投资补助的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应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区)、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逐级审核后报厅运管局,厅运管局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厅。
第十二条 一级汽车站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厅组织评审,二级及二级以下汽车站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省厅委托厅运管局代表省厅组织评审。评审专家从省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调。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在接到省厅评审通过的批复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项目初步设计。
三级及其以上汽车站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民用乙级及其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十四条 三级及其以上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报厅运管局,经厅运管局符合性审查后上报省厅。
省厅对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审查,审查专家从省厅建立的专家库中抽选。
四级以下汽车站场的设计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只负责审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汽车站场等级划分及建设要求规定的建筑、设施、设备的设计。对于经营者为充分利用资源,或应当地政府的要求,在汽车站场建设要求之外增加的,而且必须与汽车站场一并建设的建筑、设施、设备,经营者应报当地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只从结构安全、与汽车站场相关设施和设备的顺畅衔接发表意见或提出要求和建议。
若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批过程中,需要变更已经省厅审查的设计时,经营者应重新报省厅审查。
第十六条 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经营者应与部省投资代表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的项目,省厅将根据全省交通运输计划草案,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站场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经营者对项目的规模、投资、标准、工期、质量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汽车站场,不得擅自变更。对减少汽车站场必备设施和设备,或车站主要建筑结构变更,或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总投资±10%的项目,经营者都必须报项目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汽车站场建设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金额标准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标准。
经营者在正式对外发(售)招标文件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部省投资代表备案。部省投资代表认为该招标文件或招标程序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办法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必须纠正。

第五章 财务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汽车站场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户储存,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并不晚于部、省投资到位。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按月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省投资代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厅运管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厅,并提出拨款建议。
部、省投资由省厅拨付至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项目进展程度,拨付项目经营者。建设项目的部、省投资累计拨到90%时,将暂停拨款,剩余10%投资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在年度终了后的60日内, 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省投资代表报送汽车站场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报送厅运管局,最终由厅运管局汇总上报省厅。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在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完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一、二级汽车站场项目,由省厅组织审计;其他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报省厅核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费用按规定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所反映的汽车站场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及有关各方实际出资,经营者与部省投资代表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见附表三),以确认有关各方的投资份额。
对于改扩建汽车站场项目(包括在现有土地上新建),在确认各方的投资份额时,如果原资产已取得两年以上,则应对原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协商确定有关投资人的投资额;如果原资产已取得不足两年,则原资产不再评估,按原值计入有关投资人的投资额。
第二十七条 部、省有关单位及其委托的部省投资代表不参与该汽车站场的经营活动,也不分享或承担该汽车站场的盈利和亏损。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汽车站场建设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拟进行竣工验收的汽车站场项目,除了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条件外,竣工决算必须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
第三十条 汽车站场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营者应通过当地交通运输局,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省厅和厅运管局(适用于三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项目)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适用于四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项目),以及部省投资代表。上述单位应派员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责令经营者改正。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在汽车站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厅运管局(适用于三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项目)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适用于四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项目)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站场,不准投入运营:
(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建成,或工程质量不合格;
(2)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或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厅运管局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3)竣工决算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按本办法完成审计;
(4)因经营者的原因,经营者与部省投资代表没有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

第七章 运营监管
第三十三条 汽车站场建成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80日内全部投入运营。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其用途和基本功能,严禁将汽车站场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汽车站场投入运营后,经营者除了应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输管理机构有关汽车站场业务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部省投资代表对汽车站场使用情况的监管,如实提供部省投资代表合理要求的有关汽车站场运营情况的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汽车站场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在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向受让人(或债权人)说明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在征得部省投资代表同意后报有关单位审批:
(一)转让、赠予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指竣工决算所包括的资产及其更新的资产,不含在经营过程中增加的资产。下同);
(二)以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为经营者或第三者的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三)其他可能导致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的所有权、用途改变的行为。
一、二、三级汽车站场由厅运管局审批;四、五级站场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在向审批单位报送拟转让、赠予、抵押、质押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的申请时,必须提供受让人(或债权人)出具的《承诺书》。交易被批准并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时,受让人(或债权人)与部省投资代表应重新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和《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
第三十八条 汽车站场因故歇业时,由经营者和部省投资代表共同组成清算工作小组,对汽车站场进行清算。
清算范围只包括汽车站场资产,不包括在经营过程中增加的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三十九条 汽车站场的清算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汽车站场清算所得除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份额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部、省投资所得清算收入全额上缴省厅,作为我省汽车站场投资来源的一部分,优先安排用于有关地区的汽车站场建设。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汽车站场的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暂停拨付本项目部、省投资款,直至该违规行为被纠正。
(1)经营者与部省投资代表没有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
(2)未经批准变更主要单项工程结构设计;
(3)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增、减金额超过项目批准概算10%;
(4)应当招标而没有招标,或招标过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5)主要单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6)配套资金不到位;
(7)未按照本办法报经部省投资代表同意而擅自处理有关事项;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办理。
(1)工期拖延2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超过180天仍未投入运营;
(2)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的60天内,因经营者的原因,经营者与部省投资代表没有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赠予、抵押、质押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
(4)汽车站场全部或部分设施被改作他用,剩余设施和功能已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的该等级的汽车站场应当具备的设施和功能;
(5)汽车站场停止使用180天以上;
(6)在汽车场站建设过程中有第四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且在90天内仍未整改。
第四十三条 在汽车场站建设过程中,若发生经营者挪用部、省投资补助的情况,省厅或部省投资代表应当视情节轻重以涉嫌诈骗向有关部门控告或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 年 7月1 日起实施。陕西省交通厅2000年颁发的《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管理规定》(陕交计【2000】181号)、2002年颁发的《陕西省汽车站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发【2002】122号)同时废止。此前省厅颁发的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对省厅于2000年1月1日以后批准给予部、省投资补助的汽车站场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补签《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和《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
附件一、《承诺书》
附件二、《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
附件三、《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

附件一、承 诺 书

________市(县)交通运输局:
本公司是在_____省______市______县登记注册的一家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净资产______万元。
我公司愿意投资、建设、经营《陕西省交通运输“十 五”发展规划》中__________汽车______级客(货)运站(场)。我公司在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情况下,郑重承诺:
在______________汽车____级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和经营中,我公司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规和《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特此承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协议书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关于投资建设、经营_________汽车___________级客/货运站(场)(以下简称汽车站场),要求部、省投资补助的申请已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的批准,为了落实有关各方的权、责、利,保证汽车站场尽快、高质量地建成,并发挥最大的效能,根据《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陕交发【20 】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部、省投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协调部、省等有关单位,按照省厅批准的补助额度、年度投资计划和汽车站场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部、省投资补助。汽车站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乙方应积极筹集汽车站场配套资金,并按照《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汽车站场建设资金。若乙方将部、省投资补助用于省厅批准的汽车站场项目以外的用途,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以涉嫌诈骗向有关部门控告或举报。
三、乙方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汽车站场的建设,汽车站场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乙方在实施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前,其招标文件应报部、省投资代表备案。
四、部、省投资投入汽车站场后,省厅拥有该汽车站场部分产权(具体金额及比例在《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中明确),供乙方无偿使用。部、省有关单位及甲方不参与该汽车站场的经营活动,也不分享或承担该汽车站场的盈利和亏损。
五、汽车站场竣工验收后,根据汽车站场实际支出及有关各方的实际出资,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各方的产权份额,填制《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该确认书将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汽车站场建成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尽快投入运营。乙方及其成立的汽车站场运营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汽车站场相关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不得改变汽车站场的用途和基本功能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汽车站场建设过程、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八、乙方拟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再报请有关单位审批:
1、转让、赠予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指竣工决算所包括的资产及其更新的资产,不含在经营过程中增加的资产。下同);
2、以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为乙方或第三者的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3、其他可能导致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的所有权、用途改变的行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或单方可报请有关单位批准后启动清算程序,按照《管理办法》对汽车站场资产进行清算:
(1)工期拖延2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超过180天仍未投入运营;
(2)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的60天内,因乙方的原因,甲乙双方没有签订《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赠予、抵押、质押汽车站场股权或汽车站场资产;
(4)汽车站场全部或部分设施被改作他用,剩余设施和功能已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的该等级的汽车站场应当具备的设施和功能;
(5)汽车站场停止使用180天以上;
(6)在汽车场站建设过程中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且在90天内仍未整改。
十、汽车站场的清算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汽车站场清算所得除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列示的有关各方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此协议未提及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事宜,约定如下:
1、
2、
十三、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西安仲裁委裁决。
十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附件三:陕西省汽车站场投资确认书.doc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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