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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5159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7-1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旅游局:
今年以来,全国和我省周边地区连续发生旅游客车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严重损害了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给我省旅游客运安全敲响了警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落实旅游客运安全责任,加大旅游客运安全管控力度,着力解决旅行社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载客等违法违规经营和无序竞争现象,保障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面加强我省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整顿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客运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旅游客运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着力解决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要采取主动性、前置性的安全监管手段,深入开展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整顿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消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
二、落实旅游客运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以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为重要突破口。督促旅游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强化客运企业和旅行社法人担负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工作。督促检查省内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要求相关企业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好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责任。
三、规范旅行社包(租)用车辆行为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的源头监管,杜绝旅行社和导游违法违规用车。旅行社在包(租)用旅游客运车辆时要认真审核客运车辆运营企业的资质等相关条件,确认车辆保险和年检情况,严禁使用无客运经营资质车辆、挂靠车辆和异地经营的外地车辆。其次,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车辆包(租)用合同,对行驶线路、驾驶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四、严格旅游包车客运牌证发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制度,严格包车客运标志牌证发放管理,严格审核客运企业资质、旅游行程、包车合同、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坚决不予发放。建立健全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台账,对使用情况全面备案,严禁将空白标志牌交由客运企业自行填写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时间内有效,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回收注销,不得擅自扩大包车牌的使用范围和延长有效时间。
五、加强旅游客车运行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旅游客运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的全覆盖。严禁旅游客车当日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在三级以下或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行驶。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车辆“趟次制”例检制度,确保客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足额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在一次调派3辆以上车辆执行同一包车运输任务时,必须派管理人员跟车。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根据不同的行驶路线和车辆限速要求,结合公路路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旅游行程,保证驾驶员休息时间充足,杜绝因行程过紧而发生车辆超速及驾驶员疲劳驾驶等现象。
六、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强化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导游与驾驶员的相互监督机制。旅游客运企业要认真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加强驾驶员在山区、隧道、陡坡、临水临崖等复杂道路条件下的驾驶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导游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发挥导游在交通安全宣传中的特殊作用。
七、建立交通、旅游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违法违规信息互通制度,定期召开联合执法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客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共同促进旅游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包(租)用无经营资质车辆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要予以停业整顿,并依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第53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旅游客车私自外出包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外,同时将其作为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旅游客运企业,1年内暂停其新增车辆业务。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暂停其新增车辆业务。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旅游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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