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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516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7-1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安委会发〔2011〕9号)和《交通运输企业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精神,全面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和《陕西省安委办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抓好细化落实,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交安监发〔2012〕175号,见附件)和《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陕交函〔2011〕470号)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全员参与、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逐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升交通运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
全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且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必须在2015年底前达标。其中从事道路水路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的企业在2013年底前达标。
二、达标考评
  (一)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冯明怀任组长、副巡视员赵新民、王春英任副组长,厅高管处处长薛生高、公路处处长王春英、运输处处长冯利荣、安监处处长余茂华、省公路局总工程师马云祥、厅运管局局长刘三刚、厅航运局局长马志东、厅质监站站长乔怀玉为成员的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重点负责全省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协调工作,审定审批考评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厅安监处处长余茂华兼任,具体负责陕西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评审牵头和组织单位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评审牵头和组织单位分别确定为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和行业管理部门。具体为:
(1)道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运输处,评审组织单位为厅运管局。
(2)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码头经营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运输处,评审组织单位为厅航运局。
(3)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高管处,评审组织单位为厅质监站。
(4)国、省干线公路、县、乡道路建设施工企业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评审牵头单位为厅公路处,评审组织单位分别为省公路局和厅航运局。
(5)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评审牵头和组织单位为厅安监处。
2、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考评达标规定,报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审核考评机构和考评员提交的申请;建立考评机构和考评员档案;监督管理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2)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考评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考评机构的考评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向厅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核报告。
(3)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4) 对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5) 根据所采用的审核方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等。
(三)考评机构
1、考评机构是指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从事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2、考评机构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3、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4、二、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2)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实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3)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4)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5)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5、申请二、三级考评机构资质的单位或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报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6、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分别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和厅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2)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3)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7、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1)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2)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3)现场抽查情况;
(4)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5)考评员资格证件复印件。
8、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考评报告,对考评结果全面负责。考评机构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1)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2)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3)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10、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11、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厅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评员
1、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2、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1)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3)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4、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申请表(见附件);
(2)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电子文档);
5、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6、报考考评员的人员经各评审组织单位审核,统一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和考试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3)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4)其他相关知识。
7、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评审组织单位核准,报交通运输厅审定,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8、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见附件);
(2)继续教育证明;
(3)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9、考评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对考评工作负责;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报告;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10、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考评达标程序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1、自评
(1)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要成立自评工作组,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考评机构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
(3)企业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自评员,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自评员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相关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2、申请
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企业自评达标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经企业所在地市(区)交通运输局或企业的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分别向省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3)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考评申请。
(4)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企业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对其必备条件进行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同意,可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
3、受理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达标考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考评机构并向其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评审组织单位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4、考评
(1)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员成立考评组,指定考评组长,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2)考评组自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3)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向企业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架构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第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第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查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第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4)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要求。
(5)考评组应如实记录考评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考评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考评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6)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应经考评组组长签发,参加考评的考评组成员应在考评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考评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考评报告应包含考评组成员姓名、资格、考评计划、考评综述、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考评结论、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7)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5、审核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报告后,对考评合格的,组织有关标准化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形成审核报告,报厅考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颁证。对考评不合格的或审核不合格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
6、发证
省交通运输厅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或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考评申请,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达标企业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并对自评结果产生的后果负责,然后将自评报告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审查。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企业自评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评审组织单位或考评机构应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1)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2)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3)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4)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省交通运输厅、评审组织单位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2、通过附加考评并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合格,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同意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评审组织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省交通运输厅或评审组织单位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3、达标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单位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将把各评审组织单位开展企业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准则和评审过程控制文件体系,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考评机构、考评人员和聘任标准化专家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三)考评机构监督管理
1、省交通运输厅、各评审组织单位通过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省交通运输厅、各评审组织单位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要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3、考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将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1)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2)考评机构未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或评审组织单位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4)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四)考评员的监督管理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撤销其资格:
(1)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2)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4)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6)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7)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1)、(2)、(3)、(4)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标准、新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2年9月前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评级程序和评级标准等的学习及宣传工作,特别要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和本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督促和指导企业严格对照考核指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012年10月全面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
各评审组织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考评机构、考评员、企业自评员的考核确定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流程,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在组织考评工作的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考评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评纪律,认真做好申请材料受理、评审结论审核、评审工作质量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经认定的考评机构,要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方法和要求,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工作质量。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效
各地交通运输局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与时俱进、突出建设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将安全生产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把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努力提高企业执行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要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宣传,加强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以及工作进展和好的经验做法,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凡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深入、全面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新要求,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效。同时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使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申请表
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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