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 ZDDBG19721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8-30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工业促销保产稳市场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2〕9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工作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煤炭种类要求
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的煤炭种类主要包括原煤、筛选煤、洗选煤,产品类型主要为块煤、面煤;不含矸石、焦炭、蓝碳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
二、煤炭运输核验要求
(一)煤炭产地核验
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的煤炭指陕西省境内出产的煤炭,煤炭产地判定依据为《陕西省煤炭公路运输统一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运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印制发放,一车一单,加盖各地市(包括黄陵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售煤单位公章,除榆林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公章为一次性套印,其余地市、黄陵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售煤单位公章为手工加盖。运单有效截止日期与售煤单位签章日期的间隔:省内运输煤炭不超过3日,出省运输煤炭不超过6日。运单票面信息主要包括:有效日期、运输车号、运输起止点、产销单位、煤种和运煤数量等(运单票样和各煤炭管理办公室公章图样详见附件)。
(二)运单核验
运单签章齐全,在有效期限内,填写字迹清晰无涂改,一车一单、车单相符,单次使用方为有效。运单将于2012年9月1日零时正式启用,对榆林市所属企业生产的煤炭外运时,需同时核验榆林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票样见附件)。各有关收费站要认真核对运单内容和运输车辆,确保车单相符、真实有效。
按照运单载明的运输起止点,运单在已通过的高速公路路段上不能重复使用。出口收费站对车、单核对无误后,应在运单右上角加盖收费站站名印章,以标明持单车辆通行情况。
各有关收费站对使用倒换、伪造、变造、修改运单的车辆,应全额收取车辆通行费,及时查没违法票据,并对有关车辆情况登记备案,逐级上报。运单辨识中存在问题和争议时,由运单开具地煤炭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车辆装载要求
享受减免车辆为整车(即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无混装其他货物的煤炭运输车辆。混装和超限超载车辆须按规定全额缴纳车辆通行费。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查验核对。要加强对收费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做好公路和站区保畅,安全服务,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确保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陕西省煤炭公路运输统一运单票样及榆林市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票样
2.各煤炭管理办公室公章图样
3.各煤炭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