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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禹门口和潼关主线收费站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9722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禹门口和潼关主线收费站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2-11-0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禹门口和潼关主线收费站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省高速集团,各地市(县)煤炭运销管理部门:
为引导车辆合理分流,减轻陕北高速公路运煤车辆压力,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煤炭运输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01次)精神,决定自2012年11月10日0时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临时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通行禹门口和潼关(省界)主线收费站出口(驶向省外方向)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对象、减免比例、煤炭种类要求、煤炭产地及运单核验、车辆装载要求等事项,仍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陕交函〔2012〕608号)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交发〔2012〕5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陕西省煤炭公路运输统一运单》的发放对象为通行禹门口和潼关主线收费站出口的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各地市(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和售煤单位要加强监管,严格控制煤炭运单签章、发放程序,确切掌握每辆煤炭运输车辆的行驶路径,特别是对通行禹门口和潼关主线收费站出口的运输我省煤炭车辆,要严格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发现弄虚作假、内外勾结倒卖票据(运单)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个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并取消其所在单位后续享受煤炭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资格。省高速集团要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煤炭运输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本次实施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禹门口和潼关主线收费站出口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工作,是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力促进我省工业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陕交函〔2012〕608号)
2.《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交发〔2012〕57号)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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