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97227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12-20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环保厅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加快城市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是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改善城市建设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及全省公路综合利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筑垃圾在公路上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的大量废弃建筑垃圾。目前大多采用的是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等方式处理,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影响城市形象,又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同时也是资源的一种浪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即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节约土地、费弃资源循环利用,为人民创造良好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开创了节能、环保、经济的公路建设新模式,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大力支持我省公路建设领域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要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各地市要成立陕西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在全省公路综合利用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公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实施,各地市要成立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在全省公路综合利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配套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监督实施等。
三、制定出台配套政策
1、各市县在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要将交通运输系统依托公路建设的建筑垃圾处理厂纳入到规划之中,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2、各地市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加工生产企业和生产规模,确保各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有序、健康发展。
3、各地市和相关部门要在建筑垃圾利用项目上给予企业立项、注册上,积极支持,加快办理。
4、各地市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给予消纳建筑垃圾企业以20元/吨的补贴。
5、国土资源部门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用地,公益性企业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企业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交通系统拟建的固定式处理厂永久性占用土地,移动式处理厂采取临时用地,分别按程序进行优先审批。对原永久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占用的土地,经综合利用改良后,在保证土地和环境不被污染的前提下,按照改良后土地面积的二分之一补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6、财政、税务部门要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税费。
7、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建厂和设备购置资金,由政府财政按照所需资金费用的30%予以补助。
8、省发改委要按照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最高标准补助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即补助1000万元/处。
9、科技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科研课题优先立项,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1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建筑垃圾倾倒、中转、消纳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和违规倾倒的查处力度,加快核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和项目选址。
11、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加工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
12、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对新生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监督建筑垃圾无偿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加工企业。
1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在西咸北环高速公路等公路项目综合利用研究,总结出成套技术和应用规范。积极大规模、深层次、多用途的在全省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浪费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紧紧围绕总体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公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