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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陕西省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97849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3】19
发布机构: 厅运输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陕西省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4-15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西安铁路局西安西站、宝鸡东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88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城市配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配送是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交通资源配置的有效举措运输结构不合理,物流成本过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通过开展城市配送工作,可打破现有各种体制壁垒,充分整合运输资源,使公路资源、铁路资源、企业资源等得到最大化的合理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城市配送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主动适应城市配送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履行职责,把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作为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的重要切入点,统筹解决城市配送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促进我省物流业健康发展。

二、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城市配送试点项目以公铁联运为切入点,通过改革机制、整合资源,积极构建“门到门”运输的多式联运物流服务新体系。通过我省城市配送试点, 力争在“十二五”末培育一批辐射范围广、服务能力强的城市配送企业,达到城市70%以上重要物资由标准化城市配送来完成的目标,形成一批运行有序规范的城市配送示范社区、大型货源集散地和商务区,初步建成一个接轨国际物流、服务关天经济区城市群的高效、绿色、便捷的城市配送服务网络,使全省综合物流成本大幅度下降

三、第一批城市配送试点项目名单

经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安铁路局等单位联合调研,确定全省城市配送第一批试点项目为:

(一)西安新筑城市配送中心。

以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作为公铁联运平台构建西安综合物流配送中心、西安城市家用电器储备配送中心、西北建材配送中心、粮油百货储备配送中心。

(二)宝鸡东城市配送中心。

以宝鸡东站铁路货场为中心打造建材、家电、综合物流和整列运输为特点的宝鸡综合物流配送中心。

以卧龙寺物流基地为中心,打造辐射宝鸡市及周边地区的粮油、农副产品仓储、物流集散中心。

(三)西安三桥城市配送中心。

商品车及汽车零配件、家电为主,服务西安城西地区及西咸新区的大型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四、城市配送试点工作步骤

(一)加强协作,制定具体建设方案。

第一批城市配送试点项目由西安、宝鸡两市发改委、交通局牵头,组织试点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试点项目的企业、站段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理顺内部关系,明确管理主体,制定可行性实施方案,方案要做到目标任务清晰、责任细化分解到位、完成期限明确。

两市政府及交通、公安、商务、铁路等主要职能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联席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围绕城市配送试点方案,按步骤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与试点组织工作。

(二)明确理念,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在货运站场基础建设中要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注重仓储能力提高与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的有机结合,做好无缝衔接,逐步形成城市配送货源集散地。

建设中要打破旧思想,借鉴好做法,提高基础设施设备的科技含量,具备前瞻性,为今后预留发展空间。

(三)打造标准化经营模式。

城市配送试点项目以铁路物流企业为主体,日常物流配送的经营管理由物流企业全面负责,做到一个主体对外。

以提供门对门、站对门、提单制的全程一票制物流标准化服务为目标,保证货源单位对运力、货物运输时间等方面的需求,做到服务诚信、可靠。

(四)搞好城市配送信息化平台建设。

各试点企业建立自身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达到货源、运力科学、高效、合理配置,提高运输效率,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并与在建的全省物流信息化平台统一接口标准,便于对接。

组建城市配送车队、完善调度管理机制,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实行统一服务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

建立配送车辆统一指挥与调度信息系统,做到车辆定位、货物信息实时跟踪查询、运力统一调度。

五、城市配送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对办理“三秦通”卡和通行ETC车道的我省城市配送试点企业的物流运输车辆给予一定通行费优惠

(二)城市配送试点企业场站建设符合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的,交通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支持。

(三)城市配送企业税收方面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四)城市配送企业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颜色,在城市配送业务中给予通行及停靠方便。

(五)公安交警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配送车队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从事城市配送的车队,必须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登记,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并积极参与缓堵保畅工作,有效预防交通事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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