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0266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3〕109号 |
发布机构: | 厅安监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1-14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省路政执法总队、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厅外资办、陕西宝汉公司、省交通设计院、西安公路研究所、省西安汽车站: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意见》的思想认识。《实施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举措,是做好“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陕交函[2013]202号)有关要求,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立即把《实施意见》传达到交通运输系统每一个单位和机构,每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督促企业传达到每一个车队(班组),每一个驾驶员,并认真组织学习,把《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和具体措施落实到行业管理、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和“平安交通”创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等活动结合起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细化工作措施,创新管理方法,明确任务分工,切实贯彻落实,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经常组织力量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督促抓紧完善;对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切实进行强化;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促进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我省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2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