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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双院制”咨询工作质量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02156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3〕51号
发布机构: 厅高管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双院制”咨询工作质量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1-10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省厅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项目“双院制”咨询审查内容和深度规定》(陕交函[2009]319号)和《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1]67号)以来,在我省从事“双院制”咨询(以下简称“咨询”)工作的单位能按时提交咨询报告,基本能够做到认真负责,咨询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加强咨询管理,进一步落实咨询单位的工作责任,解决咨询意见重点不突出以及咨询过程中出现的衔接不畅、沟通不到位或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高咨询质量,充分发挥“双院制”咨询单位的技术把关作用,根据省厅加强设计管理和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咨询重点及工作要求

㈠初步设计外业及设计阶段

1、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进行咨询,对关键性技术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对需统一事项及标准化设计等提出意见,对设计单位拟定的地勘工作量和针对性措施提出意见。

2、制定《地勘监理工作大纲》,确定监理机构、人员组成、进度计划、监理内容、范围和要点等,并明确认定勘察工作量的流程和责任

3、对长大纵坡、不良地质及长大隧道、特殊结构桥梁互通式立交或地形、地质特别复杂等路段应在1:2000三维数字地形图上与设计单位同步独立完成纸上定线工作,并核查设计单位是否遗漏有价值的路线比选方案。

4、对路线所经区域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的调查资料应认真核查;核查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数据采集、工作量及深度是否满足设计需要。

5、核查主要筑路材料产地、质量、储量及开采运输条件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试验是否满足设计需要。

6、对初步设计外业验收确定的同深度路线比选方案以及有争议的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等构造物的方案比选等,提出推荐或优化意见。

7、完成特殊构造物的验算工作,包括特殊桥梁结构计算、大型滑坡的稳定性计算、特长隧道通风计算等。

㈡施工图设计阶段

1、逐段核查路线平、纵面设计的均衡性、协调性,核查水文计算资料及构造物与沿线地形、地质的匹配情况,核查视距、隧道进出口横向支沟的泄洪等;同步完成长大纵坡路段的平纵面设计及其他需要优化路段的平纵面设计。

2、核查长大纵坡的安全性及大型结构物实施的可行性、安全性和耐久性,对影响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重要工点提出具体的咨询意见。

3、核查采用非部颁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的桥涵结构计算书。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进行可靠性分析。

4、完成特殊构造物验算工作,包括特殊桥梁结构计算、大型滑坡稳定性计算、特长隧道通风计算等。

㈢地勘监理

1、严格按照《地质勘察工作大纲》和《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大纲》对工程地质勘察进行监理。

2、核查勘察单位的地勘工作量及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核查验收地勘工作量,提出具体意见。各阶段地勘工作结束后提交地勘监理报告,并向设计管理单位报告是否可进行地勘专项验收。

3、督促勘察单位提高地质勘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地形复杂,钻探困难的地方工作量在地形地质条件简单、钻探方便的地方人为地增加工作量。

4、发现勘察单位地勘工作量、质量或进度不满足要求时,责令勘察单位及时改正,不听劝告的应及时向设计管理单位报告。

5、落实地勘监理责任制,监理人员应逐级签认监理意见,严格落实监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㈣工作要求

1、咨询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主要咨询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并有审查、咨询经历,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人员应基本固定,同时应配备3-5人与设计单位协同工作、随时对接,人员名单应在项目开始前报送省交通咨询公司。

2、咨询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同步工作,必须参加项目外业验收及各阶段的设计和方案论证审查业主组织的“三阶段”现场核查以及重大较大变更设计审查工作,各阶段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咨询意见。

3、咨询单位应主动与设计单位进行交流和沟通,以动态咨询为主,将主要咨询意见消化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事后评判。

4、按时完成并交付咨询报告。在设计单位提交各阶段报审文件后,7天内提交相应阶段的咨询报告。

5、咨询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图文并茂。汇报中应说明与设计同步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咨询过程中哪些意见被采纳或哪些问题还存在争议需进一步讨论等。

㈤责任追究

1、不能认真履行咨询单位职责,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了有价值的比较方案,每发现一处,核减阶段咨询费3~5%。

2、未对重要结构物进行结构验算,每发现一处,核减阶段咨询费3~5%。

3、咨询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已完成地勘工作的相关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引起较大设计变更时,每发现一处,核减本阶段咨询费3~5%。

4、设计单位弄虚作假,咨询单位未发现的,核减阶段咨询费3~5%。

5、设计单位的勘察质量不满足要求,咨询单位未及时报告并造成了较大影响时,每发现一次,核减阶段咨询费3~5%。

6、咨询单位未进行现场调研无现场地勘监理人员等,一经发现,将被视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咨询工作,由省交通咨询公司提出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被清退出场。

7、咨询单位不认真研读文件,对现场地形地质情况调研不详、咨询意见泛泛而论、工作敷衍了事、极不认真的现象,省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并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8、省交通咨询公司在编制设计招标文件时,应针对咨询要求拟定相关条款,通过扣减得分或增加限制条件等措施,对在省内高速公路项目咨询中出现工作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等现象的有关单位限制从业。也可在设计招标中拟定相应条款,对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限制其从事省内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

二、加强沟通交流

1、设计单位应加强与咨询单位的沟通交流,主要专业人员在咨询单位察看现场和审阅文件时积极配合,对方案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

2、设计单位要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向咨询单位及时提交资料,在设计过程中主动邀请咨询单位提供建议,对项目的难点和重点主动征求咨询单位意见,对咨询意见认真消化吸收,对不采纳的咨询意见应阐述理由

三、加强管理

1、省交通咨询公司应按照以上要求和省厅有关文件加强对咨询单位的日常管理,在每个项目中应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设计和咨询单位之间的相关事宜,确保现场核查及时、提交资料顺畅,要为咨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省交通咨询公司应严格合同支付,对咨询全过程认真监督,对提交的咨询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按照以上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满足省厅有关要求的应退回重作。

3、省交通咨询公司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阶段,根据进度要求,细化安排,及时与项目业主、设计、咨询单位对接,对有争议的方案及时进行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4、省交通咨询公司应尽快研究制订考核评价“双院制”咨询工作质量的有关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5、咨询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单位不配合或设计资料迟迟未能提交等情况时,应向省厅反映,省厅将及时协调督促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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