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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十(堰)天(水)线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联网收费的通告

索引号: ZDDBG202269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3〕59号
发布机构: 厅财务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十(堰)天(水)线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联网收费的通告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3-12-26

国家高速公路网十(堰)天(水)线湖北境十堰至白河段定于2013年12国家高速公路网十(堰)天(水)线湖北境十堰至白河段定于2013年12月26930正式通车,至此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陕西境与湖北境全部贯通(甘肃境内高速公路仍未建成)。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十天线陕西境(鄂陕界)至安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62号)有关规定,我省将同步开通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该收费站联网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将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按照全省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及我省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十天线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收费标准陕政函2011〕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类 别

车型及规格

基本费率

(元/车·公里)

鄂陕界

特长隧道通行费

(元/车次)

客车

第1类

≤7座

0.60

10

第2类

8座~19座

1.06

20

第3类

20座~39座

1.36

30

第4类

≥40座

1.63

40

货车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0.12元/吨·公里

2.5元/吨·车次

三、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或车型的,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四、车辆通行费应缴费额按车辆实际行驶各路段里程及对应收费标准计算,全程取整。取整规则:应缴费额尾数,在2.5元以下的,按0元取整;2.5元(含2.5元)至7.5元的,按5元取整;7.5元(含7.5元)至10元的,按10元取整。

五、出口收费站对未持通行卡、持有本站通行卡及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

六、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如下:

029-88869090(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029-88869488(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912-3516102(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3576010(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0917-3369500(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0912-7183023(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12122(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月26日920正式通车,至此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陕西境与湖北境全部贯通(甘肃境内高速公路仍未建成)。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高速十天线陕西境(鄂陕界)至安康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1〕262号)有关规定,我省将同步开通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该收费站联网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将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按照全省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及我省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十天线陕西白河(鄂陕界)主线收费站收费标准陕政函2011〕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类 别

车型及规格

基本费率

(元/车·公里)

鄂陕界

特长隧道通行费

(元/车次)

客车

第1类

≤7座

0.60

10

第2类

8座~19座

1.06

20

第3类

20座~39座

1.36

30

第4类

≥40座

1.63

40

货车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0.12元/吨·公里

2.5元/吨·车次

三、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或车型的,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四、车辆通行费应缴费额按车辆实际行驶各路段里程及对应收费标准计算,全程取整。取整规则:应缴费额尾数,在2.5元以下的,按0元取整;2.5元(含2.5元)至7.5元的,按5元取整;7.5元(含7.5元)至10元的,按10元取整。

五、出口收费站对未持通行卡、持有本站通行卡及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

六、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八、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如下:

029-88869090(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029-88869488(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912-3516102(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3576010(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0917-3369500(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0912-7183023(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12122(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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