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2311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3〕54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管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11-20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厅运字〔2013〕285号)精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陕西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章)
陕西省公安厅(章)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2013年11月18日
陕西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切实发挥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及重点
自2013年11月11日发文之日起至12月31日,各市(区)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旅游包车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将联合成立三个专项督查组,于12月上旬分别赴陕北、关中、陕南实地督查各市(区)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安装及建设情况
1.检查运输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是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是否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接入车辆自身的速度信号、制动信号、灯光信号等。
2.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或监控端,核查监控平台是否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是否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企业平台监控数据是否准确、实时、完整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
3.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将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基础资料全部录入平台,运输企业或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擅自删除、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等行为。
(二)企业监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4.检查运输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或者聘请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在车辆运行期间是否落实值班制度。检查监控人员是否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是否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输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以及驾驶人基本信息等情况。
5.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后不及时修理、车辆运行时在线率不高等问题。
6.检查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了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明确了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法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的要求及程序,定期分析动态监控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情况
7.检查运输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的要求,分时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8.检查运输企业是否按照国发〔2012〕30号文件要求,严格设定车辆连续运行的时间限值标准,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是否按照陕政发〔2012〕3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九座以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零时至5时落地休息的制度。
9.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及时进行处理。是否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监控信息保存是否符合要求等。
10.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对故意遮挡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调离岗位、辞退等罚处措施,并核查运输企业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在线率、违法行为处罚率等。
(四)旅游包车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1.检查运输企业是否对所属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员全部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每辆旅游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安全运行状况、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等是否全面掌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治消除,对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限期处理到位等。
12.检查运输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以及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制度,对每辆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员每次出车运营情况是否均有记录,是否定期对旅游包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对从业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旅游包车是否全部及时、依法办理报废登记、解体、监销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开展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与维护管理。
(二)全面摸清底数。各市(区)要按照全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全面排查、摸清本地区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员的底数,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同时,各市(区)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非营运的大中型客车特别是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保有和使用情况开展联合调查,对存在非法包车运营的,要严肃取缔,并列入监管的重点,强化日常安全管控。
(三)狠抓活动效果。各市(区)要认真落实各项检查措施和要求,深入分析研究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和使用、旅游包车运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出解决意见和对策,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各市(区)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配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各市(区)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认真总结,并于2014年1月6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董越,029-87325913
省公安厅李伟029-87680075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闫波029-87292903
附件:
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
单位: 填报人: 电话: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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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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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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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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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安装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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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数量/检查数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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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监控平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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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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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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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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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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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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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检查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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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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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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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检查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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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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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卧铺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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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检查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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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具备视频功能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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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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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检查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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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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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控制度建立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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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企业(家)/监控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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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落实车辆运行期间值班制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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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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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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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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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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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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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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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分时段设置限速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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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设定车辆连续运行时间限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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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客运车辆2至5时运行情况(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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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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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信息保存符合要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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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违法及时给予警告纠正(家)/警告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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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控定期对违法进行处理(家)/处理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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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对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人员的处罚(家)/处罚人数(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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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对不严格动态监控的值守人员的处罚(家)/处罚人数(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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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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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所属旅游包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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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安全运行管理措施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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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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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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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制度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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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旅游包车、驾驶人员出车运营台帐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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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定期对从业驾驶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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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报废标准的旅游包车/已报废旅游包车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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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企业通过监控平台查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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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载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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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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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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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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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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