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函

索引号: ZDDBG204351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4]184号
发布机构: 厅财务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函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3-08

省财政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贵厅的统一安排,自 201381日起 ,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交通运输企业较好的完成了政策培训学习、纳税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税款申报等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具体情况,我厅对全省家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了一次调研,现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厅在全面了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进展及其影响的同时,对其中的10户企业进行了重点调研。结果是:客运企业3户,均选择使用了3%的简易计税方法,较原有综合税负略有下降;货运企业2户,执行11%的增值税率,较原综合税负增长92.9%;客运站场企业2户,交通运输检测服务企业2户,大多执行6%的增值税率,较原有综合税率略有增加;交通运输设计服务企业1户,执行6%的增值税率,税率略有增长,由于这类企业应税收入较高,纳税额增加较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前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运输企业和运输站场都是在生产初期投入大量资产,资产的使用周期和投资回收期一般都在5年以上,“营改增”后,由于这些资产当年投入时均未取得增值税票,不能形成纳税抵扣,虚增了企业税额,造成税负不公平。

(二)主要成本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形成抵扣项目。油料费、路桥通行费、保险费是交通运输企业的三项主要成本,约占企业经营成本的55%以上,这些费用支出均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1、油料费约占企业经营成本的28%。由于有些加油站在增值税发票使用上的不规范,导致运输经营者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发票。2、路桥通行费约占企业经营成本的17%。目前,路桥收费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即便未来将其纳入,也因我国大部分的收费公路属政府还贷型的,使用的票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仍无法形成纳税抵扣。3、保险费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项重要支出,目前保险业也未纳入“营改增”范围,运输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上述问题的存在,推高了企业税负,给政府提倡的集约化经营造成沉重打击。

(三)简易计税法是否为一项长期政策。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我省道路客运企业在“营改增”中大都选择了简易计税法,同时,相关企业普遍担心“简易计税法”只是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性政策;过渡期满,道路客运企业将面临生死考验。据测算,如果道路客运业不实行“简易计税法”,改按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将翻倍,企业自身难以消化。由于以下原因,提高运价的路子也难以走得通:一是道路客运为老百姓提供出行服务,政府对道路客运价格实行严格的管控;二是随着航空、高铁的发展,道路客运面临激烈的竞争,也不能无限制地提高运价。

三、有关建议

为切实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发展,针对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改增”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尽快完善有关政策。

(一)为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建议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前的存量资产进行分类,按照资产更新周期确定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允许将这部分资产按逐年递减的比例抵扣增值税。

(二)尽快研究出台路桥通行费纳税抵扣政策。鉴于我国收费公路属性不同,但以政府还贷型为主的实际,从简单易行考虑,建议确定一个统一的抵扣比例,以切实解决这一现实问题。

(三)尽早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增加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项目,降低企业税负,助推企业发展。

(四)建议将“简易计税法”作为道路客运企业长期可选择的计税方法,或者适当降低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率,以保证不过多增加道路运输企业税负。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 7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电子邮件:jtt@shaanxi.gov.cn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