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5639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4〕55号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7-29 |
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车辆定点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机动车辆。
二、省财政厅委托安诺保险经纪公司确定了六家定点保险公司(定点保险公司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通知》中的附件1)为各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承诺等具体信息,各单位可登录“中国陕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进行查询,定点保险公司将会通过网站对发生变化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由省财政厅统一分配,各单位要根据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服务单位划分表(见《通知》附件2)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其他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尚未到期的,仍按照原合同执行,待保险期满后,再到定点保险公司按实际月份续保。未按照要求投保或不到中标保险公司投保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其支出不得报销。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监察室、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级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五、本次车辆定点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机动车辆。
六、省财政厅委托安诺保险经纪公司确定了六家定点保险公司(定点保险公司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通知》中的附件1)为各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承诺等具体信息,各单位可登录“中国陕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进行查询,定点保险公司将会通过网站对发生变化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由省财政厅统一分配,各单位要根据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服务单位划分表(见《通知》附件2)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其他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尚未到期的,仍按照原合同执行,待保险期满后,再到定点保险公司按实际月份续保。未按照要求投保或不到中标保险公司投保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其支出不得报销。
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监察室、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级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