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5640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4〕56号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7-29 |
厅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近期又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财审发〔201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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