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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14687 发文字号: 陕交办〔2015〕75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7-08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15〕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省厅文件的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下级单位上报给省厅的文件,厅机关有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省厅领导批示的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回复,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领导同志就重大突发事件作出的批示,必须当天反馈初步落实情况,24小时内反馈整体贯彻落实情况。

三、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专项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必须在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印发,个别有重大修改的应在8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讨论通过的向省委、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请示报告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及时公开有关公文。可公开的省厅文件,原则上于印发当日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件催办制度,采取电话与书面相结合方式进行催办,催办时间、催办要求和有关人员的姓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文件,必须向省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办结时限建议。

六、进一步加大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专项会议决定和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专门布置、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厅办公室、厅督查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文件办理不及时和重大决策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通报。

七、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的要求,根据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厅办公室拟定了公文格式注意事项(见附件)。请各单位、各部门按此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不断提高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附件:公文格式注意事项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附件

公文格式注意事项

一、信函格式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只有抄送机关,抄送机关上下不加分割线。首页不显示页码。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二、纪要格式

(一)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二)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请假和列席人员,有则标注,没有可不用标注。

(三)在版记部分,使用“分送”,加全角冒号和分送人员或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分送人员或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四)纪要不加盖印章。

三、公文字体和字号

大部分公文格式要素都采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但一些要素明确规定使用其他字体和字号: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小标宋体字,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使用3号黑体,签发人姓名使用3号楷体,正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版记中的要素使用4号仿宋体。文中如有小标题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四、公文标题

(一)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果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

(二)三个和三个以下机关联合发文时,应列出所有发文机关名称;四个及四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可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

(三)标题要尽量简化,不要占的行数太多。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多行时,一般采用上梯形、下梯形或菱形排布,不能把含义完整的词组分割成两行。

五、主送机关

(一)主送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对于上行文,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的统称为“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二)主送机关的顺序一般按照重要程度排列。各有关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分清层次,同类型机关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之间使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主送机关之后标全角冒号。

六、公文中的结构层次

公文文中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依次可用“一、”“(一)”“1.”“(1)”标注。需强调的是,第一层次“一”后面跟的是顿号,第二层次“(一)”后面不能跟标点符号,第三层次“1”后面跟的是小圆点“.”,第四层次(1)后面不能跟标点符号。层次序列数可以越级使用,如果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用“(一)”,也可以用“1.”。

七、附件

(一)正文中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印发等字样的公文,在其生效标识后附的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因此在附件说明处不必标注相关内容。

(二)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公文中带有两个以上附件,需在附件名称前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的顺序号,顺序号后紧跟一个小圆点。

(三)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四)附件名称后不标注标点符号。

(五)正文中涉及附件处的标注内容、附件说明处的标注内容及附件的标注内容前后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当正文中需要引用其他公文时,按照先引标题,后加括号引发文字号的方式进行引用。

(三)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四)版记在公文的最后一面最下面的位置,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版记一定在偶数页上。如果附件是被转发的文件,转发文件还应标识自己的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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