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0815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6〕66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9-07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本项工作要求,交通运输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由县、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自下而上”的顺序编制,最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系统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汇总,统一规范项目名称,确定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执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应于9月1日前完成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汇编与报送工作。
二、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根据单位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于9月1日前按照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格式报送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各单位在编制目录时应根据《通知》中纳入指导性目录事项主要包括的三个方面,同时参考以下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财政部交通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以及省、市印发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397885390@qq.com。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