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4271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931号 |
发布机构: | 厅建设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厅航运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2016〕8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保留合法保证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需缴纳的保证金,须严格限定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范围内。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止收取。
二、依法依规收取与退还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要求逐步实现差异化缴存。保证金缴纳的方式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且收取的各类投标保证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及时退还。
三、全面清理保证金。全面排查和清理已建和在建公路、水运项目的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除依法收取的保证金外,其它保证金应于9月底前全部返还;对超额收取、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应于年底前足额返还。
四、其它要求。一是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配合住建、财政、人社等部门,切实开展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二是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铁路集团、厅航运局等单位应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厅备查。三是2016年12月20日前,各相关单位应就本年度清理规范保证金情况总结上报省厅,省厅将视情况进行全省重点督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