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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评议考核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24466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6〕1108号
发布机构: 厅人事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评议考核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3-15

渭南、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和《厅机关2016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现就做好2016年度年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15日,为期15天。

二、考核范围

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建设项目、厅机关各处室(机关考核另行安排)。

三、考核内容

(一)各单位、重点项目和处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日常考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三)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根据省厅年终考核工作安排,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和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一)自查总结(12月1日至5日)。各单位、重点项目和处室认真总结回顾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形成本人年度工作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各级党组织书记形成本人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单位自查报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和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二)实地考核(12月5日至15日)。由厅领导带队,厅机关有关处室参与组成7个考核组(厅直单位4组、重点项目3组),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和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厅直单位考核程序为:召开年终考核测评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听取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述职,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以及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及考察核实。

重点项目考核的程序有:召开会议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具体程序由各考核组与被考核项目沟通确定。

(三)综合分析评定。目标责任考核由厅人事处根据实地考核,综合各方面评价以及单位加减分情况,初步形成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厅党组审定。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考核由厅人事处根据测评结果,初步形成考核等次意见,由厅党组审定。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考核由厅机关党委汇总整理各党委(支部)书记评议考核结果,初步形成考核意见,由厅党组审定。

五、考核要求

(一)年终考核是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检验建设成果以及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激励广大干部职工迎接新任务、新挑战和再创佳绩的深入动员。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行动,确保各项考核任务圆满完成。

(二)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并提交目标任务自查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和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做好迎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提交加减分申请。自查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重点反映省厅下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因,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党委(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度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述职评议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

(三)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年终考核是省厅的一项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迎检资料要对照省厅下达目标任务进行收集归类,不用装订成册。考核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搞迎来送往,不挂欢迎标语和会场会标,不做展板,不做视频专题片,会场布置应简洁朴素,杜绝浪费和形式主义。

(四)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自查报告,于12月5日前报送厅考核办,电子版同时发送厅考核办邮箱(khb093@126.com)。

联系人:李建奇 88869025

李 超 88869182


附件:1.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2.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申请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1


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一、加分的具体规定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

超额完成厅下达的年度主要目标任务,超任务10-20%的(含20%),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1分;超任务20-30%的(含30%),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2分;超任务30%以上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3分。

(二)获得表彰奖励加分

1.本年度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以表彰奖励文件发文日期为准),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4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4、0.3、0.2分。

2.本年度单位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以表彰奖励文件发文日期为准),每次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8、0.6、0.4分。

(三)创新成果加分

本年度开展具体工作过程中有创新、有亮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得到省、部级以上以文件形式或领导批示肯定认可、推广示范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

(四)各方面评价排名首位加分

各单位、各部门在年终各方面评价中,获得排名首位评价的,在综合分中加0.2分。加分由厅考核办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以上四项合计加分上限为5分。年终时,各单位提交加分申请并出具有关佐证资料,由厅考核办审核汇总并确定加分意见。

二、减分的具体规定

(一)通报批评减分

1.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4分。

2.受市级(厅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2分。

通报批评情况分别由厅办公室、督查室、考核办提供。

(二)各方面评价排名末位减分

各单位、各部门在年度各方面评价中,获得排名末位评价的,在综合分中减0.2分。减分标准由厅考核办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三)日常考核减分

日常考核减分主要包括各单位季度考核扣减分值和厅领导、厅机关日常考核检查督查督办扣减分值,厅考核办将日常考核减分按一定权重计入单位年终考核成绩。

以上三项合计减分上限为10分。

厅考核办审核加减分申请,提出意见并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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