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省级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及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029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省级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及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责任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9-14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第一批省级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见附件),明确了各单位的数据共享要求,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共享交换相关数据,以便贯彻落实部、省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落实数据共享责任,按需共享、利用交通运输政务信息数据资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厅办公室、科技处是全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省交通运行监测中心编制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导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

(二)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负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提供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并可通过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获取其他行业、单位的共享信息。

(三)省交通运行监测中心负责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开展全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与部省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二、共享与使用

(四)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单位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单位实际所掌握信息的一致。

(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单位对从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信息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六)建立快速校核机制,数据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运营单位反馈,数据中心运营单位协调数据提供单位予以校核。

三、安全管理

(七)厅办公室、科技处负责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数据与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八)省交通运行监测中心要加强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的安全防护和信息资源安全监测,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完善身份认证,并建立信息资源定级及人员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安全应急处理及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四、监督与考核

(九)厅办公室、科技处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十)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将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十二)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行监测中心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省交通运行监测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1.未向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及时提供、更新共享信息的;

2.向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和本单位所实际掌握信息不一致的,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3.对已发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信息资源,不及时核校的;

4.对获得的共享信息管理失控,致使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5.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的。

请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部、省有关通知的要求,确保相关系统与省交通运输数据中心的对接,扎实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2日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电子邮件:jtt@shaanxi.gov.cn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