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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西安公路研究院原院长杨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029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西安公路研究院原院长杨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9-14

西安公路研究院:

根据厅党组工作安排,省厅委托陕西三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院长杨健同志任期(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并出具了《西安公路研究院原院长杨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本次审计结果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提出审计意见如下:

一、审计评价

杨健同志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院长期间,能够贯彻省厅决策部署,按规定履行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职责。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规范;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以前年度审计指出的个别问题外,其他大部分已整改完成。除本意见中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外,在审计中未发现杨健同志有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行为和问题。

二、审计指出的问题

(一)项目提成奖励发放程序不规范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下,你单位擅自发放项目提成奖励1954.6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的规定。

(二)未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屋、设备租赁收入

2016年3月,你单位将文艺路院区北楼1-7层共4709平米对外出租,按合同约定应收回部分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08万元;2016年3月,将2台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对外出租,按合同约定应收回部分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37.28万元。截止审计日,以上款项均未收回。杨健在任期内,虽积极协调,并要求相关经办人员多次催收,终未能收回。

(三)以前年度审计指出的部分问题整改不到位

杨健同志任职期间,你单位能够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成立了5个审计整改工作小组专门负责问题整改,以前年度审计指出问题大部分已完成整改。但截止目前,仍有个别问题因故未完成整改。主要为:天水藉河大桥项目因竣工决算尚未完成,致使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贷款垫付的利息尚未收回;沣东新城研发基地土地退还事项,仍与“沣东新城科统办”在协商谈判中,故该土地出让金、前期相关费用以及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的补偿费均未收回;你单位所属5家子公司因还有部分合同未履行完毕,清理注销工作尚未完成。上述(一)至(二)审计指出你单位存在“项目提成奖励未批先发、房屋及设备租赁收入未收回”的问题,杨健同志负领导责任。

(四)杨健同志任期内,存在超标准公务接待和违规使用封存车辆以及违规在核定薪酬之外报销个人通讯费用的情况。其中:超标准公务接待和违规使用封存车辆的问题已经驻厅纪检组处理,有关费用已由个人上缴;领导班子7人在核定薪酬之外违规报销个人通讯费用的问题,已全部清退。

以上违纪违规问题,杨健同志应负直接责任。

三、披露事项

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间,你单位先后承担了内蒙古阿古朗至杜拉尔桥一级公路、鄂尔多斯交通局沿黄一级公路、包东高速公路等三个勘察设计项目。因向有关人员行贿,你单位被开鲁县人民法院按“单位行贿”被列为同案被告人。2017年8月14日,开鲁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追缴西安公路研究院违法经营所得1200万元。

四、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我省国有企业职工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按照批复的薪酬方案及工资总额基数发放职工薪金。

(二)指定专人负责租赁款项的收缴工作,明确责任和期限,尽快收回房屋及设备租赁等款项。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加强员工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措施》文件精神,规范公务接待及公务车辆的管理,杜绝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报销费用的行为。

(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现任主要领导在主动落实以上审计建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抓紧推进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未完成的工作。原院长杨健同志应积极配合。

本次审计整改情况,于2018年12月底前报省厅。



附件:《西安公路研究院原院长杨健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陕秦会财字〔2018〕091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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