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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1888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90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8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4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为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

第三条 具体行政许可项目以省政府公告的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年度目录为准。

第四条 行政许可办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法定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办理指南、示范文本、联系电话及审批管理员信息等内容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员,审批管理员应当根据权限开展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第七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许可申请资料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二)对作出受理决定且需行政许可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申请,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受理许可实施主体出具委托代理书。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听证、决定等程序的文书格式文本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制定。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及密码。需要变更用户名和密码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省政务公开办,由省政务公开办撤销或变更其用户名及密码。

第十三条 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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