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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1935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87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9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4日


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公路发〔2018〕35号)、《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已建成运营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已建成运营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局履行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职责,指导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是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运营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是收费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分别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以及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下属分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县公路管理段及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下属管理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解决责权利不对等待遇低难留人等问题。提高桥梁养护工程师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建立奖励或表彰机制。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人数由各单位根据管养桥梁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统一报省公路局备案。

(一)省级。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市级。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市县公路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以及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下属分公司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县级。县公路管理段以及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下属管理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十二条 省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参与编制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及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质量。

(二)制定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建议。

(三)负责复核普通干线公路四类、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负责实施全省公路长大桥梁巡检工作。

(五)参与全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的技术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交(竣)工验收。

(六)负责推广桥梁管理系统,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桥梁养护管理科学化。

(七)参与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参与审核超重车辆过桥方案。

(八)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九)负责编制全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监督检查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审定下级单位提出的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二)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桥梁特殊检查、长大桥梁巡检,组织专家审查桥梁检查报告和长大桥梁巡检报告。

(三)负责复核辖区内三类、四类、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辖区桥梁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交(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下级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六)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七)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八)负责编制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附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长大桥梁巡检报告。

第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及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下属分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制定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养护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审定下级单位提出的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

(二)参与辖区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桥梁特殊检查,组织实施涵洞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桥梁经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工程方案。

(三)负责建立三类、四类、五类桥梁专项卡片资料,提出桥梁监测或交通管制方案。

(四)参与辖区桥梁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管理和交(竣)工验收;参与桥梁抗灾抢险及损毁情况调查。

(五)参与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六)监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协助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七)监督检查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负责辖区内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组织实施辖区长大桥梁巡检,负责辖区内长大特殊桥梁的长期监测,并建立和保存相应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九)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数据更新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十)负责编制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附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长大桥梁巡检报告。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桥梁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涵洞)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与评定。

(二)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提出桥梁养护工程方案。

(三)参与辖区桥梁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实施过程管理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三类、四类、五类桥梁专项卡片资料,安排病害监测或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六)负责超重车辆过桥有关技术工作,监测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辖区长大桥梁巡检,负责辖区内长大特殊结构桥梁的长期监测,并建立和保存相应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八)负责编制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附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长大桥梁巡检报告。

第十六条 县公路管理段及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下属的管理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分别由市公路管理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根据各自桥梁管养情况确定。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省公路局每年对省、市两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将技术培训情况纳入桥梁养护工程师考核。

技术培训采用集中脱产的面授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应每年对辖区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报省公路局备案。

技术培训采用集中脱产的面授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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