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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 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1937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83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 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9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4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与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负责约谈具体组织工作,厅机关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省厅组织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

(一)未按照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厅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和责任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

(三)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厅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四)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整治安全隐患的;

(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安全监管范围内,事故查处不力或对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约谈由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提出。由厅安委办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单位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四)约谈时,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五)约谈过程由厅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并负责起草约谈会议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厅安委会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厅安委办应组织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厅安委办负责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材料的立卷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厅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1.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附件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号

约谈人

被约谈单位

参加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 谈 事 项

约谈单位

(盖章)

附件2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人

参加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记录人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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